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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纠纷类案裁判规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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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限行政策并非突发、偶发、不可预测,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强调的是克服或者规避履行障碍的难度过高,限行政策并非突发、偶发、不可预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所应具备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

案例文号:(2022)京民终427号

02、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主张疫情管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其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应当免除违约责任。但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卖方所在地政府已实施疫情管控措施。法院据此认为卖方对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及存在的风险应有预估,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其主张前述疫情管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1)沪01民终3604号

03、因国家政策调整被采取限电、停炉等措施无法继续生产,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无锡市全众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吴忠市鑫泰晶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政府禁令、国家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国家能耗双控政策所致限电、停炉等措施使当事人处于无法继续生产的状态,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22)苏02民终4111号

04、对于具体合同义务是否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加以判断。但一般而言,疫情不可抗力不会导致承担货币支付义务的一方不能履行支付货币的义务,而至多导致其履行困难,如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的买方、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以及借款合同中偿还借款的借款人等。

裁判要旨:

Ⅰ、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法院指出,新冠疫情虽对借款方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但借款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履行金钱之债,此种义务的履行一般不受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

案例文号:(2021)沪02民终8332号

Ⅱ、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亦认为租金属于货币而非不可替代物,承租人未能举证其因疫情原因而导致其租金支付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

案例文号:(2020)粤0606民初16672号

05、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被告龙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砌建围墙将部分河道围入厂区,并且在南北两端设网养鱼,造成该段河道行洪不畅,是最终导致洪水毁墙夺路,造成受害人杨颖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辩称认为该事故属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020号

06、在疫情期间签订合同,发生违约行为后,是否可认定为不可抗力?——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余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签订于2020年4月3日,彼时,全国疫情防控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复工复产工作已全面推进,张余平、乔永飞在订立合同时,对于疫情对合同履行及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及对其从事的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应当能够充分预见和判断,其选择订立并履行合同应系真实意思表示,并应受该合同约定羁束,案涉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因素。

案例文号:(2021)津03民终4917号

07、强降雨的雨量和强度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预见范围,且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车库进水、被淹属于不可抗力——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安国际分公司与淮南市峰驰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气象台发布了预警信号,但强降雨的雨量和强度已超出了当事人正常合理的预见范围。同时,在暴雨发生时,物业公司已经在业主群内进行了预警,要求业主尽量将车开到地面,并采取了抽水等相应措施,终因雨量太大而无法阻止地下车库进水,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再结合本地区同时段有多处地方发生了因雨急量大而被淹,多量车辆被暴雨冲走、被雨水淹没的客观情况,本次暴雨造成涉案车库进水、被淹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

案例文号:(2022)皖04民终2212号

08、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之前的,是否会影响违约责任的认定?——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吉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综合实际案情、具体合同关系中的合同目的、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综合认定该不可抗力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被告欠款形成时间较早,其在2014到2016年经营车辆期间欠款,早应偿还,后虽于2019年11月又达成还款协议,又未按期履行;二是以不可抗力导致无回款还款为由作为抗辩理由,该事由与涉案合同履行又无直接关联;三是出现不可抗力事由后,应积极的告知原告,提出合理诉求和适当解决方案,而被告却置之不理,任性主张免责,故对被告的辩称均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晋1081民初715号

09、不可抗力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损害后果仍然发生——苗某某、王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暴雨之于车库被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考察各方当事人是否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车库被淹,而损害后果仍然发生。车库的建设方所修建车库的排水沟未接入市政雨水系统,导致在出现暴雨等极端气象条件时无法及时排水,与车库被淹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物业管理方明知车库处于低洼地势,在事发前气象部门多次发布暴雨预警的情况下,未对车库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通知车主及时挪车、也未在发生事故时及时进行施救,导致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车库的使用者未及时将车辆挪至安全地带亦具有过错。综上,本案中暴雨之于车库被淹不构成不可抗力。

案例文号:(2022)晋05民终485号

10、降雨和高考是可以预见的客观自然和社会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足以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免责或者延期交房的法定事由——林某某、三明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确认工期时应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天气等可能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的评估,并作出合理安排,避免对施工产生影响。降雨和高考是可以预见的客观自然和社会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足以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免责或者延期履行交房义务的法定事由。

案例文号:(2022)闽04民终1461号

11、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之前的,是否会影响违约责任的认定?——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及其附件系本案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某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滨海团泊公司未能如约按期支付租金,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系争违约事实发生在新冠疫情之前,滨海团泊公司上诉主张其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系因新冠疫情等客观因素所导致,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20)沪民终258号

12、安阳市安林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协议系安林公司与经适房中心经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属民事协议。即便诉争土地在《意向书》签订前已列入当地政府拟征用范围,但该征用行为的对象为诉争土地,至于向谁征用、由谁作为被征用人,则并不确定。法律对此亦无限制。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与安林公司取得使用权证载明的性质一致。该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系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程序启动之后,故案涉征用行为及土地性质变更均不是安林公司履行与国泰公司间土地转让合同的法律障碍。安林公司关于依上述合同转让土地存在法律障碍、案涉征用行为属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3)最高法民申字第1527号

13、河北燕港(集团)富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法律上所指的不可抗力系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形,并不包括富源城公司所提的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国家政策扶持与否。市场行情的变化系商业投资行为经常面临的风险,而国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是为了该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富源城公司之所以未能按时偿还回购款系其自身经营导致,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富源城公司第一项诉讼理由所谓市场、政策方面原因出现的全行业性困难,属于可以预见的、经营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不属于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范围。富源城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系其自身经营所致,其此项违约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终519号

14、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商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工程项目中的村民阻工并非双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之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9.1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做工期调整。故对于顺天公司关于万寿宫村民于2012年8月22日阻工至2013年4月1日复工的期间212天,应从一审法院确认的工程延期576天中扣除之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442号

15、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与李苏等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李苏、张瑞抗辩认为其除享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外,尚享有法定解除权,并将政府迟迟未能批复开工许可视为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张可据此解除《承包协议》。但是根据《承包协议》的内容,李苏、张瑞对于合同约定的昌华煤矿灾害治理需政府审批是明知的,既然需要政府审批,就存在不能获批或者较长时间内未能获批的风险,此种风险应是当事人签约时即应预见到的;且截止到2013年,昌华煤矿治理工程相关审批(除开工许可外)手续已经基本办理完毕,本案亦无证据显示政府确定对昌华煤矿治理工程开工不再许可,故政府尚未批复开工的事实并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不可抗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情形,李苏、张瑞据此主张享有合同解除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至于本案是否具有其他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因李苏、张瑞并未积极主张,基于“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终639号

16、山西省棉麻公司侯马采购供应站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虽然强地闪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侯马供应站未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改造安装防雷设施、没有适当履行安全保管义务亦是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该不可抗力仅能部分免除侯马供应站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酌定侯马供应站对案涉火灾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终347号

17、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中冶公司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于政府行为导致,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8.1条约定,双方并没有将政府行为约定为不可抗力,且根据第18.2条约定,发生了不可抗力后,中冶公司要立即向银泰公司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明,但中冶公司并没有提交其已经就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向银泰公司发出通知及证明的相关证据。故中冶公司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不成立。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171号

18、当事人应当清楚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审批及交易程序,政府对相关资产转让政策调整事项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作为市国资委授权对国有资产资本运营和管理及国有产权管理等职能的单位,对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审批及交易程序应该清楚,对在没有按照国有资产法等规定办理转让交易审批手续前即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情形下,其能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给对方的义务存在着可能因资产及土地转让审批等原因导致的不确定性应该具有预见性,因此市政府对电碳厂资产转让政策调整事项并不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776号

19、国家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而发布的指导性意见属于宏观性政策文件,与当事人停产无直接和必然关系的,不构成不可抗力——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与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是国务院为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而面向全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意见,属于宏观性政策文件,与当事人停产无直接和必然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市场价格低迷,当事人保护性停炉只是其为适应市场环境而实施减亏战略的正常经营策略调整,属于一般的商业风险,不能据此认定其无法生产,也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654号

20、国家对煤矿行业的政策调整在协议签订时就在进行中,对协议履行而言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付浪、蒋平、张应鸿、贵州盛世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何吉权与张洪毅、姜伟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签订《补充协议》时,煤矿行业政策即一直在调整中。当事人同意解除合作关系并返还款项是其自身对行业盈利前景和市场风险的商业判断,投资合作不同于返还投资款,国家是否对煤矿进行整合只涉及煤矿能否继续经营的问题,不必然影响按时返还投资款。《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是返还投资款,国家对煤矿行业的政策调整,对于《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履行来讲,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案例文号:(2015)民一终字第181号

21、合同约定取得采矿权为履行前提条件,还专门约定不能如期办理采矿权证时如何处理的条款,未取得采矿权不属于不可抗力——吴美亮、刘雪生与王帮强及门源县金鼎矿业有限公司、曾军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各方对于采矿权证可能无法如期办理是有预见的。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取得该煤矿采矿权是本协议最终履行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取得该煤矿的采矿权,则协议无实际履行之必要。同时,各方还专门约定了如果不能如期办理采矿权证各方权利义务如何处理的条款。当事人称无法取得采矿权证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以存在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合同不能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终90号

22、政府征用行为与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借款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可抗力——耀声(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征用了其部分项目用地,构成不可抗力。但政府征用行为与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借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因此借款人以此作为逾期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07)民二终字第92号

23、水库长年始终处于枯水期,导致平均发电量未能达到设计能力,是双方在签订供电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黑河市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宝工贸有限公司与逊克县库尔滨流域水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水电公司四个水电站是利用水库的蓄水进行发电,从1998年至2005年间流域始终处于枯水年,导致水电公司此期间未能达到设计的年发电量能力,而此种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供电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且此不可抗力在1998年至2005年间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案例文号:(2013)民二终字第127号

24、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

(1)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

(2)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3)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台风和暴雨都是独立于施工方之外的客观自然事件,会造成施工的中断,施工方对于台风和暴雨的发生以及施工中断的发生都是不能够避免和克服的,因此,台风和暴雨应当属于施工中的不可抗力事件。由于台风和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其造成的损失,比如建设工程工期的延误,也就因具有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事由而应免除施工方的责任,应将所延误的时间计算到工期应该延长的时间中。

案例文号:(2008)民一抗字第20号

25、一般火灾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可据此免责——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于就火灾事故发布的公告及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仅仅是“因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在副产品堆放区域,主要产品生产相关的生产厂房、设备和存货未受到损失”,对“恢复生产的进程”的影响也是“短期”的。因此,以此次火灾事故作为停止向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抗辩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169号

26、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湖北水调歌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水灾、地震、战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责任。虽然该合同仅列举了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应以有关客观情况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加以综合判断。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

27、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执行国务院及部委的相关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南阳能源总公司与华中电力开发公司、河南电子开发公司买用电权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停止执行关于买用电权政策的规定,债务人因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文件中止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债权人诉请债务人赔偿因合同未全部履行给其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09)民二终字第129号

28、因政府颁布新政策导致合同实际不能履行属于不可抗力——玉门市喜贵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政府颁布新政策导致合同实际不能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提交甘肃省酒泉市政府相关文件,证明因国家环保项目改造致使案涉《水电厂粉煤灰储灰场承包管理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其解除协议系不可抗力并非单方违约。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854号

29、合同履行中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福州休曼电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福建省体育局合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双方争议的是彩票发行合作合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彩票发行监管机关,对彩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是其法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作出的《关于加强电脑彩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体彩中心必须立即纠正与休曼公司之间违规的合作方式。该通知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都应视作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命令,体彩中心作为监管对象有义务遵照执行,其在省体委的主持下作出的解除与休曼公司合作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作终止,无须向休曼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06)民二终字第160号

30、构成不可抗力的政府行为或者国家公权力行为,应当限于超出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情形——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涉案合同第18条第(24)项约定:“‘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对于涉案合同中的“政府行为或国家公权力的行为”的理解,应当与涉案合同第18条第(24)项约定的内容相适应,即应限于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或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情形,而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或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均可构成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否则,将导致涉案合同的履行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271号

3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将政府行为与不可抗力作同等对待——贵阳红波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铝厂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资产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第3款约定,经营期间,如遇国家规划、拆迁、政府征收等政府行为以及企业停产、转产等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政府征收拆迁支付的费用按以下三类处理:土地、房屋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面附着物原建设施赔偿费归甲方所有,新建和改建的设施赔偿费归乙方所有;经营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对政府征收行为已有明确预期,并为此作出了相应的利益安排,双方将不可抗力与政府行为作同等对待,即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4340号

32、战争、动乱等社会现象具有不可预见的偶然性和不可控制的客观性,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范畴——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独立保函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承包合同书》第34条明确约定,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其他责任,总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免责,并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长江岩土公司对不可抗力导致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分担是明知的。1355号判决已经查明因利比亚国内发生战争,中博公司和长江岩土公司撤离涉案工程项目。中博公司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并未违约。在此情况下,长江岩土公司对其不享有涉案保函索赔权是明知且清晰的。长江岩土公司明知案涉工程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以中博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建行温岭支行支付履约保函项下款项,缺乏诚实信用,属于滥用索赔权。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302号

33、企业改制工作中,安置职工和有关信访事件是必然要考虑的因素,部分职工就公司改制问题上访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韩金枝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其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而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阻碍合同履行的偶发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在企业改制工作中,安置职工和有关信访事件是必然要考虑的因素,部分职工和车主就公司改制问题上访事件并非不能预见、不可克服的情况,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之情形。

案例文号:(2015)民申字第354号

34、 当事人对政策变化应当预见,政策的逐步收紧不属于不可抗力——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郑北平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行政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下,其对政策的走向应当有预见,之后当地政策逐步收紧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属于意外风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827号

35、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南京港龙潭天辰码头有限公司、湖南黑金时代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强制执行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表现,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二审判决认定滨江区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系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65号

36、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具体认定——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风暴来临前,虽然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出预报,但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从发出预报至货物受损时,港口经营人已经无能力保障应当由自己保管的全部货物的安全。因此货物损失,仍然属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

37、库房出租方没有安装避雷针,因雷击火灾致库存商品受损的,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呼和浩特市四星经贸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生产资料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是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确立的免责事由。在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中,通常被列举为不可抗力的是地震、洪水、海啸、火山爆发等。而对于同样为自然现象的雷击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问题的实质是,安装了避雷针是否能够克服与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库房出租方有义务安装避雷针而没有安装,从而使出租的库房从根本上丧失了避免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依照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免除其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08)民抗字第14号

38、上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下游合同违约的责任认定——罗马假期公司诉中商公司合同案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团由于台风所致航班被取消而未能成行,此时距合同约定的到达日期仅为两天。根据旅游行业的交易惯例或通常情形,当罗马假期公司已为提供本次地接服务而就住宿、车旅交通等事宜做出安排,并为此支付相应费用时,该费用应由中商公司承担。故判决中商公司支付罗马假期公司费用743293元。

当今社会经济交往复杂,常有多份合同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连锁交易情况,上游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障碍,影响下游合同的履行,下游合同的违约方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责,应取决于不可抗力与下游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从上游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上下游合同之间的关联程度、变更履行能否实现及上游合同履行的可替代性和紧迫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39、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未尽防范及风险提醒义务,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杜小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宜过高。

案例文号:(2014)思民初字第9976号(2015)厦民终字第22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40、迟延付款后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违约责任不予支持——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广告发布的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存在迟延付款等违约行为的,不得以在该违约行为之后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疫情发生之前,乙公司已存在迟延付款行为构成违约,故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前支付合同项下的款项本金予以支持。关于乙公司主张违约利息损失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因乙公司未明确具体标准,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等,认定双方约定按LPR1.5倍计算违约损失不存在过高情形,但因疫情对各方均造成不同程度影响,各方均应本着互帮互助的态度通过让渡部分利益对对方予以一定程度的包容,结合乙公司积极与甲公司进行沟通并于2020年4月24日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法院酌定调整部分利息,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广告费及部分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

典型意义: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非为当事人订约时所能预见,让当事人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承担者不公平,而且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故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责任时,应考量不可抗力与履行合同受阻之间的因果关系,若履行合同受阻的原因中掺杂债务人自身的原因,则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义务及责任。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受疫情中劝返等政策的影响,乙公司作为招商主体遭受一定损失,法院也酌定调整了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但在疫情发生之前,乙公司已存在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41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的损失应公平分担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品牌服装联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新冠疫情属于突发性事件,作为百货零售业的商事主体对于疫情防控措施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无法完成约定业绩的责任不能归于一方,应当由协议双方合理公平分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疫情防控行政措施的采取,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该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损失不应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本案中,案涉协议的履行在新冠疫情暴发后客观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该风险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由协议双方合理公平分摊,各自承担50%责任。因此,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分别支付两个品牌的反保底款15万元和14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对于零售百货行业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企业,在合作联营中因业绩保底约定等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对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按照约定的业绩标准或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本案将不能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约定保底业绩无法完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各半承担,符合公平原则。

42、重庆众感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冰蓟(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案——“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点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将新冠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确定不可抗力起止时间的,应综合考虑国家总体防控形势政策、地方政府相关防控等级动态和措施要求、当地企业单位复工复产安排、管辖法院恢复诉讼服务时间安排等各种因素,根据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行使权利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认定。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申请人未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而直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视为其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申请顺延期限。

43、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受疫情影响不可抗力的判断,要结合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影响程度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认可案涉合同于2020年8月1日解除,某科技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支付和清偿因使用该房屋的任何设施而产生的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对于双方提出的对方违约行为,经法院评析,某投资公司依约交付涉案房屋后,其已经完成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作为出租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某科技公司存在逾期交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之严重违约情形,同时其向某投资公司发出的《退租磋商函》中所表述的解除理由,既不符合法定解除事由,也不符合约定解除事由,故其在无解除权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在某科技公司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其应支付装修期免缴的租金;此外履约保证金也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故综合考量某投资公司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判决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日解除;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某投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装修期内免缴的租金。

受疫情及防控措施等影响,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营业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应当根据其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影响程度判断。对于出租人而言,在疫情及防控措施不影响房屋交付和约定用途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出租人因不可抗力未履行租赁房屋的交付义务。对于承租人而言,生产经营受到影响,不直接构成抗拒交付租金等义务的事由,一般也不宜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租赁房屋已不符合约定用途、租金交付义务受直接影响导致客观不能履行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44、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案涉工程为固定价合同,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又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因此,在双方就可调整部分工程造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中建三公司的申请,委托湖北中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13)民申字第996号

4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的,参照约定执行——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和专用条款第39条的约定,因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就本案而言,2014年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2014年8月8日,行政主管部门口头通知四川一建可以恢复施工;2014年8月15日,行政主管部门电话通知四川一建可以恢复施工;2014年8月22日,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会议要求四川一建尽快恢复施工。之后,四川一建于2014年9月2日恢复施工。前述事实表明第一次停工原因系不可抗力,依照前述约定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毕竟为当事人所实际履行,在处理纠纷时应予充分考量,故四川一建主张8.03地震及因城市管理需要造成的停工损失227.80万元,与双方约定相悖,故一审以此为依据进行认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46、干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八达园林公司、成章公司作为具有专业绿化工程建设资质及技术的企业,对于苗木栽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干旱天气及其对苗木栽种的影响,应当具备相应预见能力和应对能力。同时,据案涉《施工现场签证单》《结算审核报告》及《报告》,在干旱天气出现后,昆明理工大学积极协助寻求水源并提出利用捞鱼河底挖坑渗水、增加取水泵、抽水机等自救方案,承担了相关施工费用,对于苗木的死亡所致损失,不存在过错。此外,案涉《报告》系八达园林公司、成章公司自行制作,案涉苗木死亡的原因亦系八达园林公司单方陈述,无证据证明干旱系案涉苗木死亡的唯一原因。吴卫忠主张干旱为不可抗力,昆明理工大学应当承担苗木死亡损失75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115号

47、孟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爆发流行性疾病,但疫情范围很小时,不构成对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的危害,不构成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出现传染病疫情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

在某旅行社履行了自己义务后,孟某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要求与某旅行社解除合同并全部退款,其免责解除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

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是当事人不承担解除合同责任的必然条件,故孟某以此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孟某在距旅游出发日期50小时以传真形式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因未办理退团手续,应视为合同继续有效。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减少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但无权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

本案中,孟某提出解除合同和要求退款是可以理解的,但某旅行社亦有权提出异议。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

孟某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损害结果发生,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

48、新乡市某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除受疫情影响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对于工程逾期交付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且发包人无法证明其过错程度小于承包人的,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工程逾期交付除“非典”不可抗力的影响外,双方均有责任。新乡市某公司一方存在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及时供应材料、多次变更设计等原因,河南某建筑公司一方有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等因素。

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的责任小于对方,未支持新乡市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1)民申字第199号

49、某酒店公司与大连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克服的疫情,在确认它是否可构成不可抗力并豁免当事人的责任时,应充分关注到合同是否根本不能履行以及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受疫情及相应防控举措的影响,承租人部分经营业务无法开展,但尚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落空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承租人确因疫情在履行合同中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关于某酒店公司与大连某公司之间合同的解除是否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酒店协议书》第一、四条的规定,大连某公司承租的系某假日大酒店全部,租赁期间作为增项增加的蛇餐馆经营项目。

协议签订后,大连某公司注册成立了某蛇城酒店,并办理了《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

某假日大酒店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客房等,大连某公司承租后,实际经营项目亦包括以上两部分。

大连市林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紧急通知,仅是停止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只是大连某公司的餐饮部分,客房经营仍可正常进行。

此外,经调阅某蛇城酒店的工商档案,其经营范围为“中餐加工零售;烟、酒、饮料零售”,并非专门从事野生动物的餐饮经营,野生动物经营活动的停止,只是对其餐饮经营造成部分影响而不是全部,某蛇城酒店还可以正常经营与野生动物无关的其它中餐。

由此可见,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大连某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某酒店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大连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该协议第三条还规定,“乙方(大连某公司)若提前终止承租,需承担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责任赔付甲方(某酒店公司),”但大连某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毕竟与“非典”疫情的发生所导致的部分经营活动不能完全正常进行有一定的关系,且其自身也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违约金的数额应适当减少给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150,000元为宜。

案例文号:(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

50、高某诉淮安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由于“非典”导致建设工地被隔离、施工工人不能进场施工等情形的,可免除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延误工期的责任。但建设单位仅以“非典”在全国流行而主张系不可抗力应当延期交工,但未能举证证明疫情对具体工程施工存在何种影响的,不予采纳。

“非典”是否属于导致工程延期的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尽管“非典”这种流行疾病本身像地震等灾害一样是不可预知的,但从传染病学角度来说,“非典”是可以通过控制来避免的,但如果由于“非典”导致建设工地被隔离,施工工人不能进场施工,则可以免除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延误工期的责任。

本案中,淮安某开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非典”流行导致上述情形发生,故对淮安某开发公司主张“非典”系导致其延误工期的不可抗力,应免除其民事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05)淮民一终字第40号

51、停工限产是否属不可抗力?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有什么影响?

【法律问题】:

政府发布停工命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免除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政府发布停工命令是否可预见、停工命令对工期是否有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通知购房者等事实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可能为应对大气污染发布停工命令,对工程进度确有一定影响,故实践中有些案件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期限时,对因政府发布停工停产命令导致的停工时间予以扣除。政府发布的停工命令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政府应对大气污染发布停工命令导致的停工系不可抗力,免除相应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在无约定情况下,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政府发布停工限产令的时间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后至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之前,如果在预售合同签订之前政府已经发布对施工方式和时间进行限制的通知,该事件并非不可预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调整交房日期来避免延期交房。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付日未交房,此后政府发布大气污染停工命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的规定,也不能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包括气候等)应有预判。如果政府已经发布大气污染常态化治理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交房期限时,应考虑到政府因大气污染发布停工命令的可能性,从而确定合理的交房期限。当然也可能存在大气污染的天数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预见范围的情况,人民法院需要审查政府因大气污染发布停工命令影响的停工天数是否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的预见范围。如果未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见范围,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免责的,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主张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提交证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将停工命令导致工程停工的事实通知购房者并提供政府印发的停工文件、天气情况记录、工地监理日志等予以证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通知购房者或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就购房者未获知而遭受的额外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责的范围和程度,需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确定,如果政府发布停工命令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对因此导致的迟延交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免除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政府发布停工命令是否可预见、停工命令对工期是否有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通知购房者等事实确定。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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