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药人
近日,江苏税务发布无锡某制药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
该药企发放1410余万元业务员奖金、132余万元差旅费名义工资性质补贴、44余万元工资奖金、620余万元赠送预付卡均未代扣代缴个税。税务局对其处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计236.03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经查,你单位发放业务员奖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其中:2020年涉及金额5727943.46元、2021年4043120.41元、2022年2651963.28元、2023年852289.7元、2024年829227.87元,合计14104544.72元。
你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工资性质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其中:2020年涉及金额4546780元、2021年4132136元、2022年2987324元、2023年1625435元、2024年900元,合计13292575元。
你单位发放部分工资和奖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其中:2022年11-12月发放30000元;2023年1-12月发放180000元;2024年1-12月发放231000元(工资216000元+年终奖15000元)。
另你单位2020年-2024年购买预付卡赠送相关个人,累计金额为8485300元,2020年-2021年已扣缴偶然所得基数为2280701.7元,剩余2020年2867137元、2021年1850761.3元、2022年971300元、2023年360700元、2024年154700元,未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有关规定:“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已预缴了个人所得税500万元,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计2,460,31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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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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