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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关于加班后的调休问题,比如周末加班1天,我看劳动法规定是要给2倍日工资的,但是如果有职工不要钱,就要求调休2天,是否可以?另外,法定节假日,如10月1日,应该是3倍,但是职工也不要钱,要求3天调休,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第一,针对休息日加班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这意味着,周末加班后,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调休,若能安排调休,则无需支付加班费。调休时间应与加班时间对等,即加班1天可要求调休1天。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加班1天可以依法调休2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或双方自愿协商,休息日加班1天调休2天。另外,举例说明,假如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与标准工时员工同样休息日加班1天,如果都不支付加班费,则给予标准工时员工调休2天,而给予综合计算工时员工调休1.5天,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第二,针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支付工资报酬,不能用调休解决。因此,对于10月1日等法定节假日加班,职工不能要求调休3天来代替3倍工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如果公司同意法定节假日调休,员工反悔后可以主张公司没有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企业面临劳动监察的风险,员工甚至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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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对安排员工周末加班,应尽量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优先安排同等时间调休,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休,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并于工资周期内以加班费形式结算,避免视为放弃等无效条款。针对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律按照三倍支付,不得以调休替代,当然,依法获得不定时工时审批的岗位除外。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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