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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
发布两则行政处罚结果
普陀一公司、一人被罚
看看究竟是什么原因
舟山普陀海宇宸电动车有限公司
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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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舟山普陀海宇宸电动车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14日,被处罚人舟山普陀海宇宸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某号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一、没收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二、罚款人民币2760元整;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1元整。
戴某某未经批准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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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戴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戴某某于2025年9月17日,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兴业码头实施了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予以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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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曝光,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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