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评审专家
案例回放
某医院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500万元,实行电子化采购,采购标的包含医用诊断桌、候诊椅和文件柜等。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发现电子化系统提示“A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输入的内容与其投标报价不符”。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查后发现:该项目共有20项报价,分项报价表中文件柜数量填写有误,导致总价由100万元变为80万元。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该问题,照常完成了评审工作。
针对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展开讨论。有人说供应商报价有误会影响评标结果,应该废标后重新招标;有人说报价错误是供应商的问题,不能因此改变评审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因内部意见分歧陷入僵局。
问题引出
评审结束后,发现中标供应商分项报价有误怎么办?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A供应商的分项报价有误,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不一致,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五条,评审专家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因此,案例中所述情形本质上是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属于评审专家评审失误。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报价有误的问题,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九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须由A供应商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若A供应商不确认,其投标无效。
鉴于评审错误可能改变中标结果,属于采购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应予废标。
同时,对于违反《条例》第七十五条的情形,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据此,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予以废标,也可依据87号令第六十七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而后者是相较之下更具效率的做法。此外,评审专家也应依法予以处罚。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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