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爸妈们,注意啦!
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啦
11月1日起
包括苏州市在内
江苏全省生育津贴
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那么
能否领到生育津贴的关键条件是什么?
生育津贴怎么计算、多久到账?
对所有参保职工都适用吗?
对此
苏州市医保局
就新政热点进行了答疑
一起来看
提问1:新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解答:以参保职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日期为准,2025年11月1日(含当日)后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生育津贴按照新政拨付至职工个人;2025年11月1日之前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生育津贴按照原渠道发放给对应用人单位。
提问2:这次调整最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解答:最核心的变化是生育津贴的拨付对象改变。2025年11月1日(含当日)后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的拨付对象,由原“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调整为“一次性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
提问3:所有参保职工生育津贴都发到职工个人吗?
解答:不是。有两种情况的生育津贴发放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仍维持原途径发放至用人单位:一是机关事业等单位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二是所有参保男职工的护理假津贴。这两类津贴均按原渠道,由医保经办机构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
提问4:是否能领取生育津贴最关键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为,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指职工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且生育医疗待遇处于正常享受状态;“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指职工生育的上一个月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
提问5: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多久能发放到参保职工的银行卡上?发放到哪个银行账户?
解答: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优先发放至职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若参保职工在经办机构核定拨付时仍未提供个人银行卡信息,生育津贴将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若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上渠道仍无法获取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生育津贴可以按原渠道发放给用人单位。
提问6:通过哪些渠道可以提供参保职工个人银行信息?
解答:参保职工在门诊就诊或入院后即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将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供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1)线上渠道:①“江苏医保云”APP:办事大厅→我要办→生育津贴发放个人;②“江苏医保云”APP:办事大厅→我要办→银行信息维护;③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我要办→生育津贴发放个人。
(2)线下渠道:携带本人身份证、常用银行卡等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
以上渠道选择一种办理即可。为确保生育津贴能够准确发放到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建议职工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前,提前准确维护好个人账户信息。
提问7:生育津贴具体怎么计算?
解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上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天)×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提问8:生育津贴直接发给参保职工个人,单位还需要给职工发产假工资吗?
解答: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含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提问9:领取失业金人员新政实施后该怎么领取生育津贴呢?
解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的发放仍按照原申领方式和发放方式,即在产(休)假结束次月,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至个人。
提问10:参保职工在异地自费生育或计划生育的,该如何申领生育津贴呢?
解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在异地自费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用报销手续,同时提供产假期间未领取工资的确认书,确认书经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提问11: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该如何查询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情况?
解答:(1)参保职工可前往“江苏医保云”APP或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查询生育津贴发放情况。查询路径如下:
①“江苏医保云”APP:办事大厅→我要查→生育津贴查询。②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我要查→生育津贴信息查询。
(2)用人单位可前往“江苏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情况。查询路径如下:“江苏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单位信息查询→报表打印→生育保险下拨明细打印。
特别提醒: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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