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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从背景和核心内容两方面先开展再解读
后续还会对银行机构怎么按照这个实施落地继续。
一、互联网助贷的定义与监管背景
互联网助贷是指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业务模式,属于互联网贷款的一种形式。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助贷新规),互联网助贷业务需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
这里有几个核心背景
1、监管的认可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中,提到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主要服务于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相关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依托相对成熟的消费场景、交易客群、客户数据,与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在协助商业银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贷款服务、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总局制定《通知》,旨在推动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2、监管关心的重点
也是回记者问中重点提到的,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包括提记者问的重点提炼和整个通知内容,都是主要围绕这些点来的。这是我们这次分享的最为重要的内容。
二、新规核心内容解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助贷新规)是互联网助贷监管的重要里程碑。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仅适用于各类型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也需参照执行。新规的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方面:
1、新规明确范围确定
助贷新规是明确依附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所以这里限定了一个业务范围,就是主要线下审核和抵质押贷款不属于新规管理范围。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下列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一)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商业银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2、新规明确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四大原则。这要求民生银行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必须强化总行的主体管理责任,确保业务风险与收益在不同主体间的合理分配,建立科学的风险定价模型,并保持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的业务规模。
重要提示分析: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这里明确指出了有个主责部门的要求,但没有限定只有一个责任部门,银行也可以根据业务种类分类或者金额分类等自行分类细化对应互联网助贷的不同主责部门,但及时部门不同,负责的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银行整体助贷业务加强管理,并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要求都是一样的。所以如果是一个业务主责部门还好,如果是不同的业务主责部门负责不同的业务类型,对应的这些管理要求和数据报表统计口径要尽量一致,不然也容易引起监管的额外工作量带来负面影响。
3、新规明确合作机构管理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且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此举旨在规范合作机构准入,防止不合规机构通过变相方式参与助贷业务。特别是对于增信服务机构,新规强调商业银行需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重要提示分析:这里明确了两类身份,一类是平台运营机构,通常就是我们理解的助贷平台,另外一类增信服务机构,通常就是我们理解的融担和保险。但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就是增信服务机构同时承担了平台运营和增信服务的双重角色,这里监管没有做特殊注明,实践中看到很多银行就报送了增信服务机构,很典型的就是平台运营机构的自营融担公司出现在名单中,反而平台运营机构自身没有出现。
4、新规明确定价与收费管理
新规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并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同时明确规定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这一规定直接回应了市场上常见的通过拆分费用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问题。
重要提示分析:这里的确明确提出了,所有的各类成本都是要纳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的,目前流行的各种24%利率+融担费用(或者双融担费用)也好,24%利率+商城收费(会员或者绑定收费)或者各种公证等收费模式,都是一律被要求纳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的。的确在实践中有部分区域性银行接受了这样的收费模式,但是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建议还是评估每个合作机构,不采纳这样的分拆收费合作模式。
此外,刚才提到的24%,或者18%亦或者lrp4倍的说法其实都是有对应出处的,监管新规也考虑到了实际的综合融资成本的难度,所以在新规中提出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并没有提出,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中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对于金融机构或特定公司(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企业),其借贷行为不受此限制。而是提出符合2017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中,第二条规定的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5、新规明确风险管控与自主风控
新规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获取借款人必要信息,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自主评审贷款实施不当干预。这意味着民生银行在与平台合作时,必须保持独立的风控评审能力,不能将风险决策过度外包给合作平台。
重要提示分析:这是监管在此次助贷新规和之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反复提及到的核心内容,这次就是提出了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的更细节的要求。
6、总结表,互联网助贷新规核心要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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