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姜振军)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跳槽到同行,就一定要支付违约金吗?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一起由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结,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给用人单位“滥用”竞业协议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此前,小徐与某摄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上门推销照相套餐。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徐离职后12个月内不得就职于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然而,劳动合同期满后,小徐便到另一家摄影馆从事推销工作。
为此,某摄影公司一纸诉状将小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0000元。庭审中,小徐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普通销售,毫无技术含量,根本接触不到所谓的“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徐在原告公司仅从事销售岗位,并不掌握技术秘密。虽然其因工作接触客户资料,但公司并未对这些资料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因此,小徐不属于法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畴。更关键的是,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并未按法律规定向小徐支付任何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法院认定该《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小徐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法驳回了某摄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用人单位权益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侵害普通劳动者的正当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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