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钱托付女儿,本是放心之举,怎料在父亲生病时女儿不协助送医,且拒绝返还保管的钱物。那么,女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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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鄂州中院审结的这起八旬老人维权案,把“擅自取走老人存款”“赡养不走心”这些家庭里的“糟心事”摆到了台面上。
说到底,赡养老人要走心,多些照料、少些计较,别让亲情败给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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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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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养老的救命钱,不能动啊!”年过八旬的王大爷坐在法庭上,提起被女儿保管的钱物,声音里满是无奈。王大爷膝下有四个女儿,和妻子辛苦一辈子攒下22万余元积蓄,妻子去世后,四个女儿商量好,轮流照料父亲的生活。可这份“约定”,没撑多久就变了味。
2023年4月,轮到三女儿照料时,她却疏于看护,加之王大爷本身身患疾病,他既要承受身体上的病痛,又盼不来家人的关怀,绝望之下竟割腕,好在被及时发现救治。出院后,二女儿想着让妹妹们继续好好照料父亲,便把扣除医疗费后剩下的15万余元存款,连同王大爷的身份证、工资卡、医保卡,还有老人珍爱的金戒指,一起交给了三女儿和四女儿,托付她们好好照顾父亲。
可谁能想到,两姐妹接过钱物后,不仅没尽心,反而从王大爷工资卡里支取了3万余元,说是“给父亲购物”,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些钱都用在了老人身上。4个月后,王大爷又恢复了独居生活,无人照料。万般无奈之下又一次选择割腕,虽保住了命,却被两姐妹送进了福利院,之后便很少再去探望。
更让王大爷伤心的是,身份证、医保卡都在女儿手里,生病时连就医都成了难题,他只能用绝食表达怨愤,福利院无奈多次报警。后来在民警调解下,大女儿和二女儿把父亲接回身边照料,可三女儿、四女儿却始终不肯返还保管的钱物,王大爷几次讨要钱款不成,只能把三女儿、四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 19 万余元和金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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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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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王大爷的有关诉求,判决两女儿返还保管钱物。可三女儿、四女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鄂州中院。鄂州中院审理后,对本案的“责任边界”作出了清晰界定。
首先,王大爷和两女儿是“委托保管”关系,两女儿没经过老人同意从其工资卡支取3万余元,又无法证明钱都用在王大爷必要生活需求上,需承担返还责任;而针对两女儿说的“花了5万余元照管费用”,既没充分证据证明均为合理开支,且赡养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用“照管费”来抵扣老人的财产。此外,两女儿提到的“母亲遗产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分割需以确定范围、无遗嘱等为前提,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需另案处理;本案审理的委托保管合同纠纷,核心是财产返还,与遗产分割无关。最后,也是最关键的——赡养义务不能附加“条件”!不管遗产的事有没有解决,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都是法定的,不能因为继承纠纷没厘清,就不尽赡养之责,甚至侵占老人的财产。最终,鄂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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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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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要“走心”,亲情莫被计较凉。
本案中,父女血脉相连却对簿公堂,姊妹手足之情却心生愤懑,实在令人叹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有所养”是每个老人都盼的安稳,为人子女应多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子女之间,应多一分宽容,少一分计较,方能和谐相处。
本案中,王大爷把钱物托付给女儿,是出于信任;两女儿作为保管人,得守好这份信任,更得尽到赡养义务——既不能擅自处分老人的财产,也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照料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有自主处分权,子女不能凭着“保管”的名义就侵占,更不能把“赡养”和 “分财产”绑在一起谈条件。说到底,家庭里的事,比“钱” 更重要的是“情”。子女多些照料、少些计较,让老人多些理解、少些寒心,才能让养老变成安稳的事,而不是闹到法庭的痛心事。
来源 :鄂州法院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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