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然而
在具体履行赡养义务时
是子女们自行协商安排
还是应优先尊重父母本人的意愿?
当父母选择与其中一位子女共同生活时
其他子女是否可以免除经济供养的责任?
近日,宿城法院审结的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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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1945年生)年事已高,育有两子三女,五名子女均已成家。吕某某长期随次子共同生活,不愿随其他子女生活。现吕某某患有颈动脉狭窄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和糖尿病等疾病,长期需要人照料。 其余子女同意直接赡养吕某某,但自称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吕某某年老体弱多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仅有少量的经济来源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和医疗支出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院充分尊重吕某某本人希望随次子生活的意愿。其他子女虽未能直接提供生活照料,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应尽的经济供养义务。他们以“同意直接赡养”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吕某某的身体状况、护理需求、本地消费水平及各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判决各子女每人每月向吕某某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明确了赡养义务的履行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的裁判规则。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更应当体现对老年人人格尊严和生活自主权的保障。当父母基于长期生活习惯、情感依赖等因素明确表示选择随特定子女生活时,其他子女虽未能直接照料,仍应通过支付赡养费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吕某某明确表示愿随次子生活,各子女应当尊重其意愿,不能以“同意直接赡养”为由拒绝承担经济供养责任。法院在确定赡养费标准时,综合考虑了吕某某患病状况、护理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及各子女经济能力等因素,确立了“尊重意愿+经济供养”的赡养责任履行模式,既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医疗需求,又维护了其自主选择生活方式的尊严,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法官在此提醒,孝敬父母,尊重为先。法律保障的不仅是父母老有所养,更是老有所依、老有所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要将父母的真实意愿放在首位,让亲情在尊重与理解中温暖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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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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