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份,李先生在山东省滨城区一移动代理商处办理手机卡业务,移动代理商告知套餐为39元包80G流量,但李先生查询后发现实际为39元包10G国内流量和70G省内流量,为此李先生非常气愤,感觉自己被欺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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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弄明白此事,李先生联系10086客服,被告知开户业务受理单上有资费说明且李先生已签字确认,为此李先生一头雾水,表示当时办理业务时没有见到业务受理单,更没有签字,那受理单上的签字是谁签的呢?据李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当时滨州移动给出的答复是由于工作人员是新来的,不了解情况,所以就代替李先生签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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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想要查看办理业务时的业务受理单,但工作人员迟迟不予提供,李先生通过多次投诉,滨州移动才打印出办理业务时的多张业务受理单,李先生发现,每张业务受理单上面虽有自己的名字,但可以肯定不是自己的笔迹。李先生认为该行为涉嫌违规操作并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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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称希望滨州移动对代签业务受理单行为负责,也希望通信监管部门严肃处理此事,随后李先生向工信部投诉了自己在中国移动办理业务“被签字”的事情,2025年7 月 11 日,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向李先生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滨州移动对其代理商管理不到位,责令移动公司立即整改。
民法典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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