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地发布文件,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收回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行使的112项行政执法事项。类似情况在北京、河北等地也陆续出现,部分原先下放至乡镇的行政执法权被重新上收。
自2019年起,各地陆续推动行政执法权下放,然而仅5年多时间,原本被视为“香饽饽”的乡镇执法权,如今却成为部分乡镇难以有效承接的负担。
这一变化背后,究竟是乡镇综合执法队伍能力不足,还是当初下放过程过于仓促?本文结合各地工作实际与乡镇执法现状,分析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镇后,部分执法权为何需要重新上收。
一、部分执法事项专业性强,法律授权不合规
自2019年以来,各地将大量县级执法事项下放至乡镇,有些地区一次性下放执法权逾千项。但在下放过程中,并未对所有事项进行充分评估。部分执法事项不仅乡镇综合执法队伍难以有效承接,即便在县级执法部门也属于棘手类别,例如环境污染类、市场监管食品类等执法项目。这些执法权的顺利实施,往往依赖专业技术鉴定设备与专门人才,而乡镇层级普遍缺乏相应条件。面对此类执法任务,乡镇执法队伍常感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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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执法事项本身复杂之外,授权合规性也是执法权上收的重要原因。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应当属于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然而,在近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城区执法队伍,如市场监管、城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领域的执法事项已上收至市级部门。这意味着,县级部门已无权将这些领域的执法权下放至乡镇。如不及时上收,乡镇及下放主管部门都将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必须将相关执法权重新上收至市级派驻执法部门。
二、执法事项过多,乡镇队伍承接能力不足
执法权大量下放,但乡镇综合执法队伍人员配备与专业能力并未同步增强,导致部分执法事项难以有效落实。一些乡镇承接的执法事项多达上千项,但执法力量并未得到相应补充。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只下工作、不下人员”的现象。即便有执法队员下沉,其专业素质也参差不齐。
乡镇综合执法队伍本身力量薄弱,进一步加剧了“事多人少”的矛盾。虽然部分乡镇执法队伍核定编制数量有十多个,但实际在岗人员往往不足。有的编制未招满,有的虽满编但真正从事执法业务的人员有限。个别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包括大队长在内,实际在岗执法人员仅两人。如此薄弱的力量,难以承担大量下放的执法任务。如不对执法事项进行适当上收和“减负”,许多下放的执法权将只能停留在纸面,无法有效执行。
三、部分执法权与乡镇关联度低,执法效果不佳
部分下放至乡镇的执法事项,与乡镇实际工作关联度不高,执法频率低,影响了执法实效。一些执法事项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及批后监管工作紧密相关,简单下放至乡镇,不仅难以有效发现问题,执法效果也大打折扣。
以查处非法占地案件为例,乡镇不具备土地审批权,难以有效开展执法。而上收至业务主管部门后,由于同时拥有执法权与审批权,可以调动更多资源,执法处置能力更强,实际效果也更好。类似情况在其他专业执法领域同样存在。执法权的配置应当考虑权责匹配与执法实效,将不适宜乡镇行使的执法权上收至更有条件的部门,有助于提高执法效能。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镇后出现部分执法权上收的现象,主要源于三方面原因:一是部分执法事项专业性强、法律授权不合规;二是乡镇执法队伍承接能力不足;三是部分执法权与乡镇关联度低、执法效果不佳。这一调整反映了行政执法权配置过程中对现实条件与执法实效的理性考量,有利于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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