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关系了,而且既跟判决的刑期有关系,也跟最终执行的刑期有关系。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一下,相信您花两分钟时间看完这篇文章就全明白了。
1.罚金不同于罚款,罚金是一种刑罚。
很多人将罚金等同于罚款,认为大不了就是罚点钱。
![]()
这是不对的。
罚金是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一种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而罚金就是附加刑的一种。
对于罚金既可以单处,也可以附加在主刑后面与主刑合并处罚。
在多年前不是很规范的时候,判处了罚金,没交也就没交了,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如果不交纳罚金的话,必须进行强制缴纳的。
刑事审判部门会将案件移送到执行局去进行强制执行。
2.从实务中看,罚金影响判决的刑期。
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务中普遍是这么做的。而且从理论上也说得过去。
从理论上来说,罚金作为一种刑罚,如果在判决之前能够主动缴纳的话,那可以看作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一个表现,当然就可以从轻处罚了。
从实务中看,在判决之前能够主动缴纳罚金的,基本上都能获得较轻的处罚,甚至可以宣告缓刑。
而且很多实务中不成文的规定,对于拟判处缓刑而有罚金的,必须要求当事人在判决书之前缴纳罚金。
当然,实务中也有一些没有全额缴纳罚金,仍然给宣告缓刑的,但是这样的案子很少。
3.罚金影响判决实际执行的刑期
这主要是针对被判处实刑,且在监狱服刑的。
主要涉及到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和假释。
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最高法院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明确规定: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最高法院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1条中进一步明确: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根据当前的规定和做法,监狱在提请减刑之前都会向法院发函,询问罚金刑的执行情况。
如果完全缴纳了,则有可能采取减刑的上限,而如果未完全缴纳,有可能会打一定的折扣。
比如,本来可以减刑6个月的,由于没交罚金或者罚金没有交全,可能只减刑三个月。
既然如此的话,一旦涉及到罚金刑了,莫不如在判决之前先交了。这样,一方面能够在判处的时候获得较轻的刑期,另一方面在减刑的时候也不受到影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