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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原阳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请问您知道原阳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是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何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呢?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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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原阳县看守所地址:原阳县人民路与景明路交叉口向南1公里转向西1.7公里路南。
导航:景尚明珠家具家电广场
乘车路线:原阳县汽车站乘坐原阳5路公交车到安阳学院站下车,沿景明路向南步行1公里转向西步行1.7公里路南。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原阳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上都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犯罪对象都与食品有关,但前者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前者的法定刑重于后者,区别的根本在于对象性质不同。行为人是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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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已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前者是有毒、有害的,后者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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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地,主观认识上也不同,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如果行为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误以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则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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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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