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刘虎
港商曾元华获释近一年了,他等待的二审判决结果依然还没有下来。
曾元华怀揣资本与理想返乡湖北黄冈,投资兴建商业广场,引入沃尔玛,创造了可观的就业岗位和上亿元税收。然而,自2020年以来,他的人生轨迹急转直下。
他先是因“挪用资金罪”被红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继而又被控以挪用资金、虚假诉讼、诬告陷害及扰乱法庭秩序四项罪名。
今年年初,历经三次管辖法院更换、884天羁押后,蕲春县法院一审宣判:前三项指控均不成立,仅认定“扰乱法庭秩序罪”成立,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曾元华当庭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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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获自由的曾元华。受访者提供
但风波并未止息。蕲春县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走向再度扑朔迷离。黄冈中院审判监督庭甚至以“湖北省高院已驳回挪用资金罪申诉”为由,要求二审合议庭改判曾元华“构成挪用资金罪”。
与此同时,红安县公安局也频频介入,针对曾元华的员工施压:“你知道我们要搞的是谁,不会搞你,大家都是红安人,你配合一点。”
01
从招商引资明星到阶下囚
2011年,港商曾元华受红安县委、县政府之邀返乡投资,创办以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龙头的多家企业,成功开发约17万平方米的“盛地广场”商业综合体,并引入世界500强的美国沃尔玛公司。
这一项目让红安县成为中西部地区首个拥有沃尔玛综合商场的县级城市,不仅带动了当地商业格局的升级,还累计创造了1400多个就业岗位,纳税总额突破亿元。
然而,事业的繁荣并未带来应有的尊重。经营过程中,曾元华察觉小股东李胜华暗藏不轨。自2019年起,他连续举报李胜华家族涉嫌职务侵占与贷款诈骗——侵吞租金、售房款,虚构抵押骗取上千万元贷款。但举报送至红安公安,却换来“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本人反而被倒扣一顶“挪用资金”的罪名。
曾元华因此获判缓刑后并未沉默,仍不断实名举报李胜华。《举报信》中写道:李胜华凭借名下湖北帝龙高科技农贸有限公司、邦业饲料有限公司等企业,操纵本地地产、农业、建筑、煤炭供应与金融放贷等多个领域,编织出一个以家族为核心、企业为外壳、司法资源为工具的庞大利益网络。
2022年8月23日,黄冈市公安局在“二十大维稳”的大背景下,将曾元华刑事拘留,开启了第二次刑案。后来他被控四项罪名,历经三次管辖法院更换、884天的超长羁押,蕲春县法院最终一审认定:前三罪均不成立,仅“扰乱法庭秩序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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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法院“打掉”检察院三项指控。受访者提供
“蒙冤受屈,足足两年半。”曾元华说,在当庭获释后原打算就此息诉服判,不再上诉,以积极态度重返社会继续创业。然而,蕲春县检察院却选择提起抗诉,让本已告一段落的案件再度陷入漩涡。
02
“必须判有罪”
案件进入黄冈中院二审程序后,波折不断。黄冈市检察院两度让警方启动补充侦查,法院先称已向湖北高院申请延期。7月24日召开庭前会议时,合议庭还表示“10月17日是最后审限”。然而不久之后,法院又声称已向最高法申请延期,至今相关文书一张未能提供给辩方。
更离奇的,是黄冈中院审判监督庭的突然介入。曾元华称,监督庭直接向二审合议庭“下命令”,理由竟是“湖北省高院已驳回挪用资金罪的申诉”(指第一次被判缓刑的案件),因此必须改判有罪,否则就会与上级法院意见相冲突。
这犹如一记重锤,砸向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二审尚未作出裁判,却被要求“未审先判”。按理,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仅限于审查已生效判决的申诉,却公然干预尚未终审的案件。一审判决中,蕲春县法院已明确指出“挪用资金罪不成立”,依据正是会计鉴定报告相互矛盾、股东之间对资金使用另有约定等新证据。但监督庭却要求二审推翻一审结论,迎合其既有立场。
这种干预,直接动摇了司法独立的根基。《人民法院组织法》早有明确规定:合议庭应当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黄冈中院监督庭要求“必须改判有罪”却突破这一红线。
曾元华认为,监督庭的逻辑本身也难以自洽。湖北高院驳回的只是2020年的旧案申诉,所依据的证据状态早已不同于现在。如今已有大量新证据足以推翻当年的事实基础,曾元华本人也已依法向最高法提起新的申诉。然而,黄冈检方却以所谓“遗漏”为名,再度对同一笔资金发起指控,已触碰到“一事不再理”的根本原则。
“蕲春县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起诉书中关于挪用资金的指控事实不清,1175万元的资金在前案与本案的鉴定意见中相互矛盾,属于新证据;至于2020年那笔45万元转账,也缺乏确凿证据认定为挪用。这显得尤为可贵。”
然而,黄冈中院监督庭的强势介入,却等于直接否定了一审的合法裁判。“这不仅是对一审司法权威的践踏,更是在公然制造新的司法灾难。”
03
被遗忘的“共犯”
“如果黄冈中院非要认定我构成挪用资金罪,那就意味着还有不少共犯被刻意遗漏。”曾元华直言,案卷中有一个长期被回避的事实:资金的直接经手人并非他,而是三名出纳。
根据《起诉书》记载:2015年12月,吴凤志亲手操作一笔18.55万元的转账;2017年至2018年,宋春丽经手11笔,共计963万元;2018年至2020年,张雅丽则陆续转出14笔,总额高达1874万元。三人合计划转资金超过2800万元。
“换句话说,他们才是真正执行转账的‘操盘手’。”更耐人寻味的是,检方在《抗诉书》中写道:“曾元华安排财务人员转账。”这句话等于承认三人是资金流转的关键节点。然而,这三人却始终未被追究刑责。
究其原因,或许是他们在关键环节“帮助”了指控曾元华。
吴凤志在供述中声称,公司资金只听从曾元华的指令,无需另一股东李胜华同意。但与他同一时期的出纳李翠芳、周倩却一致作证:任何支出必须经曾元华和李胜华“双重审批”,甚至有人不在场时,还要通过短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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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丽的证言同样前后矛盾。2022年5月的一段录音里,她亲口承认:“付款必须两个人同意,不可能私自转钱。”然而在公安补侦时,她却改口称“从未向李胜华汇报”,甚至干脆否认认识李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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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雅丽的供述更是反复横跳。2019年,她还承认资金转账需报李胜华同意;到2022年,她改口称“从未汇报”;2025年,她又说“初期确实汇报过”。与此同时,2018年的微信记录却清楚显示:她定期向李胜华请款、汇报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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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反复引用吴凤志、宋春丽、张雅丽的有罪指向,刻意忽略他们三年间的前后矛盾与相互冲突;同时,对梁丹丹、程晓娟等财务人员“必须双股东同意”的证言只字未提。更严重的是,那些显示李胜华亲自批复资金的微信记录,也被有意淡化。
“三位出纳操作的资金总额超过2800万元,远远超过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但红安公安迟迟不立案,任由他们全身而退。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我强行套上的罪名!”曾元华说。
不仅如此,在此前虚假诉讼指控中,也存在“遗漏共犯”的问题。关键人物余晓向曾承认,他在秦娇娇的要求下虚增电费20余万元,直接推高了诉讼标的至547万元,其本人甚至坦言这些数字“只是估算”。
“换句话说,他明知有假,却依然配合伪造证据。按照《刑法》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如果没有余晓向制造的虚假数据,这个所谓的‘虚假诉讼’根本无法成立。可检方却将责任推到‘安排诉讼’的我身上,而对直接制造虚假证据的人视而不见。”
曾元华说:“如果黄冈中院真的有信心,就应让所有涉案人都站到法庭上,接受公开的当庭质证。只要共犯被刻意屏蔽在法庭之外,真相就永远无法完整,而判决也必然失去公信力。”
04
“大家都是红安人,你配合一下”
曾元华遭遇的连环打击,归根结底源于得罪了小股东李胜华。大量证据显示,李胜华家族涉嫌长期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多项违法犯罪。但自2019年以来,曾元华屡次递交线索,红安公安却始终“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甚至连最基本的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都拒绝出具。
最典型的莫过于李胜华涉嫌挪用的515万元资金。公安机关不仅未展开全面调查,反而只要求他提供单一账户流水“自证清白”,对几十个关联账户一概不查,更没有采取冻结账户、传唤相关人员等必要措施,导致关键证据被系统性忽略。
另一方面,一起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的贷款诈骗案同样被掩盖。2016年,李胜华、赵华军、李诚等人通过伪造公章、冒充沃尔玛员工、侵占房产作抵押等手段,从黄梅农商行骗取巨额贷款,至今尚有1500万元未清偿。然而,公安局仅追究赵华军“私刻公章罪”,却对主犯李胜华、李诚的合同诈骗与骗贷行为不予立案,生生将共同犯罪割裂,涉嫌蓄意包庇。
与“放过李胜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对举报人曾元华的持续打压。
2023年1月28日,曾元华的“挪用资金”案才正式立案,但绝大多数证据却在立案前半年就被收集完毕。早在2022年7月,公安局就调取档案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甚至提前拿走曾元华第一次刑案的判决卷宗。
更离奇的是,“职务侵占”案中,李诚在8月8日下午才去报案,但同日上午公安就已大规模取证、询问证人,“先办案、后立案”的违法痕迹昭然若揭。
同年9月,公安局以“挪用资金”案为由,查封了曾元华在深圳的两套住宅,这些房产与案情毫无关联,查封清单上也没有任何见证人签名。
举报材料还揭开另一条黑色链条:伪造证据与妨害作证。
红安县公安局委托的涵信会计师事务所并无司法鉴定资质,却被指派出具关键“鉴定意见”,将3000多万元资金认定为“挪用”,而李胜华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却被彻底回避。
与此同时,多名证人证言疑似在威逼利诱下形成:有人被连续审讯近24小时,有人被以“孩子送福利院”相威胁,甚至被迫“按公安要求修改口供”。程晓娟等证人曾在非法状态下被迫签字,后来还遭到民警跟踪、拦截与威胁,不准配合法院调查。
李胜华的准儿媳陈萌,在其授意下篡改公司电子账册并提交公安机关,此举非但未被追责,反而被堂而皇之采纳进“鉴定报告”。
事实上,早在2020年,李诚、李胜华父子就通过伪证导致法院对曾元华作出错误定罪。可讽刺的是,李胜华后来在笔录中亲口承认“股份由李诚代持,从未参与管理”,等于推翻了儿子的关键证言。但公安机关对此置若罔闻,反而在2022年再次以同一事实对曾元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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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在2025年1月,蕲春县法院已判决曾元华不构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及诬告陷害罪,红安公安仍不收手,继续补充侦查,企图推翻司法判决。
2025年6月,红安县警员对曾元华的员工威逼:“你知道我们要搞谁,不会搞你,大家都是红安人,你配合一点。”
曾元华认为,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对补侦次数的限制,更暴露出地方公安与李胜华家族之间早已编织成型的黑色闭环:包庇犯罪——构陷举报人——持续迫害。
05
“整体回避”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刑案中,黄冈市司法机关的表现,早已让曾元华对“公正”二字失去了信任。
首先,是重复追诉。2020年,曾元华因“挪用资金”被红安县法院错误定罪;几年后,同样的事实、同样的罪名,又被翻出重新起诉。
其次,是法院的预设立场。“黄冈中院的角色,更像是‘卷入者’而非‘仲裁者’。审判监督庭的指令,直接暴露了法院的预设立场——二审尚未审结,内部却已达成定性结论。这与此前公安、检察机关的种种违法行为,包括立案前侦查、违法分案、超期羁押、非法取证、伪造证据环环相扣。”
曾元华称,黄冈的司法系统已沦为地方利益集团的“私人武器”,用来打击举报人、保护涉案权贵。
曾元华指黄冈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占涛长期在幕后操盘:插手抗诉、授意分案、干预回避申请。而“黄冈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王文忠;原红安县委书记、现任市委常委余学武;纪委常委商林,以及纪委巡查办主任周志华也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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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公安局。巫英蛟 摄
他提出黄冈政法系统需整体回避。他强调,自己常年居住在深圳,本案完全可以由深圳中院或由湖北高院指定其他中院异地审理。最高法的相关意见也明确规定:一旦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异地管辖。
曾元华感慨,当年自己响应政府号召,返乡投资“盛地广场”,引进沃尔玛,创造就业与税收。但地方司法的“连续追杀”,不仅背离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更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武汉办事处多次关注此案,足以说明社会影响之大。”曾元华说。在公众注视下,黄冈中院如果继续审理,恐怕再难让人相信这是一次公正裁判。“唯一的出路,就是异地审理,把案件交给真正没有干预、没有既得利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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