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养老需求,上海一位老人与侄女一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名下房产与部分存款相赠,由他们为自己“养老送终”。然而,侄女却只贴身照顾了一个月就搬离。老人认为对方未尽到照料义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王阿婆与丈夫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丈夫离世后,王阿婆一人独居。为解决养老以及身后事,王阿婆与侄女王女士达成口头协议,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及部分存款赠与王女士一家,由受赠方为其“养老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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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赠与合同是否能够撤销。关于合同的性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见,王阿婆将案涉房屋赠与小王,另赠与王女士42.8万元,小王和王女士在一审中也认可受赠是基于负责王阿婆的“养老送终”。二审中,小王改称其所需履行的扶养义务仅为负责王阿婆的身后事,并未涵盖王阿婆日常的养老照顾义务。若如此,王阿婆将数百万元财产交付给与其关系并不密切的小王和王女士,但二人仅需为其料理身后事,双方权利义务远不对等,故对小王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虽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但仍可确认案涉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对于小王及王女士而言,其合同义务应包括照料王阿婆日常生活并处理身故后的相关事宜。现双方产生矛盾且难以调和,考虑到案涉合同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现合同显然缺乏继续履行的基础,故对王阿婆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小王应配合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王阿婆名下。
此外,对于王女士应返还的款项,一审法院考虑到王女士短暂照顾王阿婆花费的时间精力并支付了一定生活费,同时考虑到房屋登记过户的费用等,酌情在应返还的金额中扣除17.8万余元,并无不当,对此王阿婆亦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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