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根据有关要求,现将《珙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间自公示之日起30天,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反馈至珙县生态环境局(0831-4011035)、珙县公安局(0831-4011502)、珙县应急管理局(0831-8790800)、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31-4391222)。
附件:《珙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珙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珙县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执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重度污染天气,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继续执行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重点管控区域
(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巡场镇、珙泉镇全域。
(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要场所和区域
1.党政单位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4.景区、山林、大中型水库管理区等重点防火区;
5.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学校、福利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8.工业园区、公园、商场、广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等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相关要求
(一)除上述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倡导减少燃放,利于环境保护。
(二)因重大公共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予以办理。
(三)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关单位要自觉支持,严格遵守本通告,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与期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
三、其它事项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举报电话: 珙县公安局:110
珙县应急管理局:0831-8790800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31-4391222
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0831-4011035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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