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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10月以来,我县已有多人因违规燃放、储存烟花爆竹受到处罚。
案例一:10月1日,司某某因其孩子结婚,在永宁府小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对司某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200元。
案例二:10月1日,张某某因其兄弟结婚,在公园一号小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对张某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200元。
案例三:10月10日,民警在景阳镇某超市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仓库内储存有“金玉满堂礼炮”一箱、“发财雷礼炮”两箱、“满地红鞭炮”一箱、“彩菊王烟花”一箱及“开门红礼炮”一盒。经查,超市实际经营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四:10月11日,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凤翼镇某超市经营者郭某存在违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对郭某处以行政拘留,同时收缴违规储存的烟花爆竹5箱。
案例五:10月11日,民警在对景阳镇某超市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内储存有烟花爆竹八箱、零散圆盘鞭炮七盘,属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目前,我县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旦违反规定:个人违规燃放,将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15日拘留;非法生产经营,将处以2—10万元罚款。
温馨提醒广大市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污染环境,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让我们共同遵守法规,切实做到烟花爆竹“零燃放”,携手守护平安洛宁,共建绿色文明家园。
来源:洛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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