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后别走逃(失联),否则易涉逃避追缴欠税罪
何观舒: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5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又公布了2025年第三季度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且欠缴税款达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的欠缴税款的情况,即《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欠缴税款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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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既涉及正常户纳税人,也涉及非正常户纳税人。
所谓非正常户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且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
在欠缴税款的正常户纳税人中,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置业公司,欠缴税款高的达1.5亿多元,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多种税种。
欠缴税款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有4家,其中2家为家具公司,2家房地产公司,其中1家家具公司欠缴的税款也高达1亿多元,欠缴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欠缴税款的,不仅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还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欠税达1亿元的,则每天会被加收5万元(1亿元×0.0005)的滞纳金,一年则18250000元。
对于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实务当中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可以超过本金;有观点认为则不可以超过本金。
认为不得超过本金的观点,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
而认为可以超过本金的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不受《行政强制法》关于收取滞纳金的限制的规定。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也将滞纳金修改为税款迟纳金,是否为了规避不得超过本金限制规定呢?
对于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还会面临罚款,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刑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中“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是指:(1)放弃到期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隐匿财产的;(5)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6)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其中,上述“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就是关于走逃(失联)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其判定标准为: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
(2)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因此,欠税后走逃(失联)的,会涉及逃避追缴欠税罪,而且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入罪标准很低,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则要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罚。
所以,欠税就欠税,千万别走逃(失联),否则将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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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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