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一个急刹车
乘客不慎摔倒受伤
该找谁赔偿?
是司机、公交公司?
还是背后的保险公司?
乘客自己“没站稳”
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
近期,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某日,李某1乘坐李某2驾驶的某路公交车时,因驾驶人李某2制动措施不当,致使李某1摔倒受伤。当日,李某1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其伤情为头部外伤、腰部外伤、创伤、头晕等。公交公司垫付了1984.4元医疗费。后李某1多次到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129.62元。
经查,李某2系公交公司员工,其驾驶公交车系职务行为。公交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1将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5129.62元、交通费1524元、误工费7000元,共计13653.62元。
公交公司辩称,李某1自己未站稳存在过错,即使需要赔偿,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李某1。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直接赔偿李某1因此事故公交公司应赔偿给李某1的款项。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1与公交车公司系客运合同关系,因驾驶人制动措施不当致李某1受伤,现亦无证据证明受伤系李某1自身健康原因或李某1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现李某1直接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并且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李某1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829.62元。
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以案释法
1.乘车时,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何种义务?
本案系典型的道路客运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李某1自登上公交车即与公交公司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2.乘客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李某2驾驶公交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依法由公交公司承担。公交公司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具有法定直接赔付性质,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受害人直接赔偿。
3.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李某1主张的医疗费有证据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李某1就诊距离及次数,酌定交通费为1200元。李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法院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及医院的休息建议,酌定误工费1500元。
案例警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为保障旅途安全,承运人应当强化驾驶员安全操作培训,加强驾驶员复杂交通应对能力,避免紧急制动等操作风险。为分散风险,承运人应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明确赔付流程,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偿。
乘客乘车时要注意站稳扶牢,但普通疏忽不构成重大过失,不影响承运人责任。
来源:平法e联
阅读本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皆为平谷微推广平台网友提供,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留言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欢迎投稿,曝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