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A公司的“XX产品”为何被判侵权?
A公司是一家生产**“XX产品”的化工企业,其核心技术为改性木浆工艺**。2021年,竞争对手B公司起诉A公司侵犯其“XX专利方法”,称A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使用了其专利工艺。
B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
A公司产品检测报告(显示成分与专利产品一致);
生产车间视频片段(显示投料方式与专利相似);
法院两次证据保全受阻记录(A公司拒绝开放完整产线)。
A公司抗辩称:
其工艺为自主研发,并已申请专利(提交《技术开发合同》《查新报告》);
视频仅显示局部环节,无法证明全流程侵权;
拒绝开放产线是为保护核心商业秘密。
结果:法院认定A公司工艺落入B公司专利范围,判赔巨额损失。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为何A公司败诉?
裁判结果:
A公司构成专利侵权,立即停止生产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
举证责任转移:
B公司已证明产品相同,且经合理努力(视频取证、申请法院保全)仍无法获取完整制造方法;
A公司多次阻挠证据保全,法院推定其侵权可能性较大,故将举证责任转移至A公司。
A公司举证无效:
其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形成于诉讼后,无法证明被诉时所用工艺;
技术参数与专利存在多处差异,但未提供生产记录等原始证据。
商业秘密不构成免责理由:
法院允许A公司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验证工艺(如封存样品、限定鉴定范围),但其未配合。
三、法律分析:被告如何有效抗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知识产权争议14年,代理案件超700件,擅长为被告设计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抗辩策略。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61条:
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非新产品需满足:
(1)原告证明产品相同;
(2)原告尽合理努力仍无法取证;
(3)法院结合已知事实推定侵权可能性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
被告可主张通过无关联第三方鉴定验证工艺,避免商业秘密泄露。
抗辩策略建议
举证责任异议:
若产品非“新产品”,原告未完成初步举证时,可主张举证责任不转移。
例:B公司未证明其专利方法在业内具有唯一性(如存在多种工艺可生产相同产品)。
技术对比抗辩:
提交研发日志、实验数据等原始记录,证明工艺差异;
强调专利未覆盖的关键参数(如A公司工艺中“碱抽提工序”为独有)。
商业秘密保护申请:
向法院申请限制证据开示范围,要求鉴定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以工艺片段替代全流程提交验证(如仅比对争议环节)。
反制证据保全妨碍指控:
若因合理理由(如生产线检修)无法配合保全,应即时书面说明并附证据;
主动提出替代取证方案(如提供匿名工艺流程图)。
四、俞强律师团队建议:被告行动清单
步骤关键动作法律作用1. 诉前准备留存完整研发记录、工艺规程证明技术独立性2. 应诉策略质疑原告“新产品”主张及举证充分性阻止举证责任转移3. 证据提交通过第三方鉴定验证工艺,申请保密令平衡举证义务与商业秘密保护4. 反诉准备收集原告滥用诉权证据(如恶意警告函)主张损害赔偿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工艺细节、证据链完整性制定策略,请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擅长领域:
专利侵权抗辩:针对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商业秘密保护设计策略;
技术合同纠纷:研发合作、许可协议违约争议;
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侵权、商业诋毁诉讼。
咨询方式:
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
通过“君澜律所”官网预约专业分析。
提示:本文案例已对名称、品牌脱敏处理,旨在提供法律思路,不构成个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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