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最近总有企业PR咨询我同一个法律问题:为什么被写黑稿后,企业通过协调沟通、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原创媒体配合处理了,但转载的网站、自媒体多数都不配合,最后负面内容还是满屏都是?
这个问题,特别值得从法律视角,做一期法律知识普及。
发生舆情后,一些企业PR会直接与媒体联络,花钱投放。对于一些大媒体,企业付出的经济代价可能非常大。
之后,接受了投放的媒体撤稿了。不少企业PR想当然地认为,原创都没了,解决转载那是分分钟的事儿啊!花钱了事就是高效!
但直到被相当一部分转载网站、自媒体拒绝,或针对转载的投诉被自媒体平台驳回后,负面信息还是在网上大面积存在时,企业PR这才忽然意识到——我操,钱白花了。这和领导怎么交代呀!
从非法律人的朴素认知看,发原创的媒体都把内容撤了,你一个转载,我打个招呼和你说一声你就应该配合呀。
但从法律视角看,显然不是这样的。法律意义上,一篇文章能被删除,法定的理由应该是内容存在名誉侵权等各类侵权情况,且侵权程度已经达到了文章应该被予以删除的程度。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其中第一项即为“停止侵害”。
针对网络侵权,民法典专门作出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侵权内容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投放式删除”的逻辑不是法律式的,而是和稀泥、花钱买平安,不存在平台认定构成侵权或媒体自认构成侵权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你针对转载链接投诉到自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无法判断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显然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你以“原创已经没了,请也赶紧处理了吧”作为话术,去找网站等媒体,大一些的网站等媒体多数会慎重,谁知道这中间是怎么回事啊,万一要是涉及敲诈、涉及“技术删帖”等删稿灰色地带,我不就被牵连了嘛!我凭什么冒无辜背锅的风险。
所以,如果遇到黑稿,企业PR如果一定要以花钱投放的方式去“解决问题”,那么,需要你在投放前,要求媒体出具承认侵权的书面证明材料,或要求对方同意去给解决转载问题。这样,你的钱才不白花。
很多律师开法律自媒体,最后经常都会说一句:关注我,多学点法律,不吃亏。其实在法律公关领域,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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