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聊聊从犯中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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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除了区分主从犯,还会有罪名之别。
共同犯罪不必要区分主从犯,但有必要区分的,会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这是辩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部分从犯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除此之外,特殊情况下,会有罪名之别。比如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者为组织者提供帮助,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但是,“刑法对协助组织卖淫者单独定罪后,协助者不再作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理,而是作为独立的犯罪定罪量刑。由于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故应当在各罪内部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分别区分主、从犯。”
因此,在刑法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就会发生“从犯中的从犯”的情形。比如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仍然可以考虑区分从犯的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罪名相异的情况除了刑法单独规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事实和理论导致相异的情形。比如共同盗窃时,甲盗窃后提前溜走,乙在盗窃过程中发生了转化型抢劫的情况。此时,在重合的范围内共同犯罪。超出部分由行为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事实原因导致的罪名相异的情形。
还有因为刑法理论导致相异的情形。比如,网络技术人员明知他人诈骗而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同时又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于是就发生了犯罪竞合。此时,网络技术人员实质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只是存在手段与目的上的牵连,择一重罪论处。
据此,可以认为从共同犯罪到罪名相异,只有在法律单独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轻罪。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比如在前述盗窃案例中,存在均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可能。因此,就需要从轻罪角度辩护。
同样,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的案例中,就需要从犯罪意思联络角度审查,如果不存在犯罪意思联络,同样不应当按照诈骗罪论处。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仍然有从犯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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