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于2000年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某系XX宅基地的合法权利人,现将该块宅基地转让给张某(城镇户口),转让费壹万伍仟元。现刘某反悔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且张某应腾退、归还宅基地;张某抗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其已在土地上加建了房屋并居住多年。
也迪律师解答
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属于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上述规定中的农村村民,应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上述规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换言之,非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享有通过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取得房屋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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