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执行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延期付款致协议瑕疵履行,申请执行人主张对方违约,要求恢复执行。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裁庭审查了一起执行行为异议案件,认为该迟延履行的情形并未导致和解协议签订的目的落空,最终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
履约期间延期支付1月
被执行人叶某与原权利人王某因借贷纠纷于2020年涉诉,经区法院判决,叶某需返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后,区法院发现叶某涉及其他多起被执行案件,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由此该债权实现被迫按了暂停键。
2022年,王某考虑到多年债权无法实现,将此债权折价转让给了某投资公司,即某投资公司成为本案新的申请执行人,遂向叶某主张债权90多万元。
为实现债权,该投资公司和叶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减免债务金额将原本90多万元的债务减免至60万元,自2024年起,于每月21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今年1月21日前支付完毕。
起初的前4个月,叶某始终按期支付每月1000元的款项,但到了5月,叶某因账户资金被冻结,主动跟某投资公司代表李某协商将5月的1000元放至6月,与6月的款项一起支付。李某当时表示称“1000元也不多,尽快支付就行”。6月,叶某主动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2000元,李某回复了“收到”两字。
此后每月,叶某始终按期履行约定,并在今年1月,提前将剩余尾款打入了法院专属账户。然而,双方在法院准备办理结案手续时,某投资公司却以叶某2024年5月晚付为由主张违约责任,要求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叶某不予接受,故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该案执行措施。
裁定视瑕疵履行的影响程度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叶某2024年5月的未付款是否足以导致违反和解协议而被恢复执行原判决。
“叶某虽未按约定支付1000元,但其已于次月将该钱款补足,迟延履行时间较短,对申请执行人影响不大,并按期足额支付剩余钱款,可认为属于轻微的瑕疵履行,应排除恢复执行。”执行裁判庭庭长管忠辉解释道,反观某投资公司在明知2024年5月的履行已经超过约定期限的情况下仍接受叶某按期支付的钱款,且未及时申请恢复执行,该行为已充分反映其认可叶某的超期履行。因此,某投资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中的迟延履行行为会导致签订和解协议的目的落空或严重损害其利益。
最终,区法院裁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并撤销相应的执行措施。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某投资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执行裁定。
记者:陈菲茜
编辑:王红霞 张小小
审核:周样波 李于伯
上观号作者:上海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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