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价值124万的判决书,揭示了当破产企业将他人财产加工转售后,原权利人主张“取益债务”的诉求如何被法院驳回的关键法律逻辑。
2016年,A竹业公司向B科技公司采购了价值1226万元的竹材半成品。合同明确约定:在付清全款前,所有原材料所有权仍归B公司所有。A公司陆续支付了1100余万元货款,达总价款的91.98%,但仍有124万元尾款未结清。
2019年初,A公司陷入财务危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A公司将B公司提供的半成品全部加工成竹制成品,并销售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客户。同年5月,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
B公司得知后立即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 “我们的原材料虽然被加工销售了,但根据所有权保留条款,我们有权取回等价财产!这124万元债权应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管理人拒绝了这一要求,将B公司的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B公司不服,一路诉至高级法院。
01 故事钩子:消失的原材料与124万元债权之争
在破产案件中被主张取回权,是许多被告企业面临的棘手难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近期分析的一起典型案例,揭示了被告方对抗取回权主张的关键突破口。
A竹业公司(债务人)与B科技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多份竹材半成品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买方付清全款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
B公司依约交付了价值1226万余元的原材料。A公司支付了91.98%货款后陷入财务困境,将半成品加工为成品并销售给第三方。2019年5月,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
B公司主张:虽然原材料已被加工销售,但因所有权保留条款,其对原材料享有的物权应转化为对等价财产的取回权,且该债权应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管理人将B公司的124万余元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B公司先后起诉至一审、二审法院,二审曾支持其共益债务主张,但最终高级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管理人决定。
02 裁判结果:驳回出卖人取回权主张
某法院一审判决:驳回B公司要求确认共益债务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确认A公司对B公司所负124万余元债务属于共益债务。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高级法院再审判决:
撤销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
确认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03 裁判理由:取回权的基础是标的物客观存在
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系统阐述了否定取回权及共益债务认定的三重法律逻辑:
取回权的物权基础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的“取回权”是民法上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其行使以标的物客观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半成品原材料在破产受理前已被加工成成品并销售,标的物已不复存在,取回权丧失存在基础。
共益债务的时间要件
《企业破产法》第42条将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严格限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本案债务产生于破产受理前,依法不符合共益债务的时间要件。
加工销售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A公司已支付91.98%货款,远超75%的法定标准。
04 法律分析:被告抗辩的三大支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判决为面临破产取回权主张的被告提供了系统性抗辩思路。以下结合被告常见疑问进行专业分析:
问题一:为什么标的物灭失后取回权就丧失了?
取回权本质是物权请求权,其核心特征是对特定物的追及效力。但当标的物因加工、销售而发生形态改变或所有权转移时: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阻断原权利人的追及权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0条,转让发生在破产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只能主张普通债权
标的物形态改变导致原物消灭,物权因客体灭失而自然消灭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作为被告,首要抗辩点就是证明标的物已因合法生产经营发生形态改变或转让,切断取回权的物权基础。
问题二: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本质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发生的债务,具有严格法定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42条明确列举的六类共益债务均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时间前提
破产受理前形成的债务即使有益于财产保全,也不改变其普通债权性质
取回权转化为代偿取回权需满足:代偿财产(如保险金、赔偿金)尚未交付或能与债务人财产区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被告第二抗辩点在于严格把握共益债务时间要件,主张破产受理前已形成的债权不应享受优先清偿地位。
问题三:作为被告有什么抗辩策略?
基于本案裁判规则,被告可从三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
标的物状态抗辩:举证证明标的物已被合理加工、销售,发生形态改变或所有权转移
付款比例抗辩:援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主张已付款超过75%时取回权限制
时间节点抗辩:区分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后的法律效果,适用不同清偿顺位规则
浦东律师实务经验:在俞强律师代理的类似案件中,通过系统梳理原材料采购、加工生产、成品销售的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标的物形态变化过程,使多家企业避免被认定需优先清偿的共益债务。
05 实务启示:所有权保留交易的风险防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为涉及所有权保留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法律建议:
对出卖人的建议
在所有权保留条款中明确加工转售时的权利顺位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一旦发现买方付款比例接近75%及时预警
破产受理后立即核查标的物状态,避免逾期行使取回权
对买受人的建议
保留完整的原材料加工转化记录
确保转售交易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合理对价、善意不知情)
在破产程序中主动提供财产混同证据,阻断代偿取回权
浦东律师特别提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及司法解释,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逾期将承担额外费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在代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发现原告主张的取回标的物已在破产受理前被加工为成品并销售。团队立即组织证据证明:
标的物形态已发生根本性改变
转售对象为善意第三人且支付合理对价
销售款已进入债务人一般账户形成混同
同时援引《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0条,主张该债权应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抗辩意见,为被告企业避免近300万元的优先清偿损失。
在另一起案件中,对方已付款比例达78%,俞强律师团队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成功阻断取回权行使,并通过谈判达成分期清偿方案,帮助企业维持正常经营。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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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等
破产与重组: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或管理人的法律顾问,参与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处理衍生诉讼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经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找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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