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史几番凭剑定,白骨终教笔下羞。
历史从不缺英雄,也从不缺拷问。但若权力无约束,便会化为一柄带血的笔,既书不出真相,也擦不掉耻辱。反而会让真与假、黑与白在铁镣的回声中倒置。
若真到了那一刻,我想,人们所害怕的可能不再是罪恶本身,而是谁会下一个被定义为“有罪”。
这是今天要写的事情,33岁男子暴钦瑞被以寻衅滋事的罪名拘留后,在指居宾馆遭多名民警刑讯逼供死亡。医院检测结果发现,暴钦瑞死亡之前,遭到过长时间的捆绑、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
暴钦瑞的妻子看到遗体后这样描述:全身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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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件事的“后果”通过看报道已经可以知晓,但“前因”却非常模糊。我检索了半个多小时,在网上能看到报道都只提到“寻衅滋事”。可众所周知,这罪名的范围太广了,根本不足以判断暴钦瑞真正犯了什么罪。
除非反过来思考,如果暴钦瑞的问题有具体的罪名,为什么不用具体的罪名来刑拘他,而是用这个“寻衅滋事”呢。
并且,既然民警动手都这么狠了,说明暴钦瑞犯的事不小,又为什么不直接说出来呢。那样的话,大家明辨“前因”后,因为暴钦瑞这个“犯罪事实”的原因,多少也会站一点警方。
纸伞遮风面,铁拳掩口声。
这倒新奇了,明明可以稍稍挽回一点形象,却偏偏不去那么干,偏偏任由网上各种谩骂声不断……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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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当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认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换句话说,这件事里面,连当地法院都没有站到民警那边。
11名被告人中,4人被以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判刑;6人被以刑讯逼供罪判刑;还有1人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最高的刑期判了16年,最低的判了一年9个月。
这里有个细节很诡异,他们甚至连纯粹的“刑讯逼供”都不算,而是被法院判定并加上了“故意伤害”的罪名。我都好奇了,什么仇什么怨啊,这些人究竟是在“办案”,还是在“发泄”。但两方原本就不认识的人,压根没必要莫名其妙就去故意伤害对方吧,即便对方犯了罪。
这让人感到非常奇怪。
并且,这11人有个叫马帅的,除了刑讯逼供罪之外,还额外加了一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啧啧,怎么侵犯的?其中又有什么故事?
所以从目前媒体发布的通报来看,这个事儿简直可以说“扑朔迷离”。各种前因后果,具体问题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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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11名被告人中,有10人对判决不满提出了上诉。
可即便很多细节缺失,但刑讯逼供是无法狡辩的。毕竟人被你们抓了,然后打伤甚至抢救无效死亡了,这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虽然还没有盖棺定论,可我想这些人基本上没多大机会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否则的话,事情将再一次变得恐怖起来。
旧刑翻作令,新痛冠成荣。
21世纪了,半个世界以上都跨入了文明社会,如果还出现几百几千年前“刑讯逼供”的手段,那恐怕才是真正的败坏国家形象。事实上,在古代这种操作还有个更直白的名字,叫做“屈打成招”。
一听就知道不是什么好词,也不是什么正面人物能干出来的事。有些人可能从未思考过这个概念:文明社会的试金石,不是“审判罪人”,而是对无辜者的保护。
这两点一旦弄错,才是真正的灾难。
说到这里,我想起2020年发生在美国的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即弗洛伊德事件。当时这件事,几乎让整个美国成为笑柄,即便在我们国家的社交网络上,事情都被热议了七八天甚至更久——警员德里克·肖万在街上执法时,用膝盖压住弗洛伊德超过9分钟,导致其窒息死亡。
当然,这比起刑讯逼供导致死亡可弱太多了。然而,此事发生后立刻在美国引发全范围的“Black Lives Matter”抗议与警察改革讨论。特朗普无能为力,拜登当街半跪默哀道歉,警员肖万被控二级谋杀罪与过失杀人罪判刑22年半。
我实在不敢想,如果当时曝光的是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会是怎样的局面。毕竟在欧美国家,尤其是欧盟与美国,“刑讯逼供”不仅被禁止,更被视为最严重的人权犯罪之一。属于“绝对条款”,即没有任何紧急状态、战争或国家安全理由可以作为例外。
而且,欧美的警察这么干其实也没多大意义,因为在他们的法律中,警察任何以身体或精神折磨迫使供认的行为,所得供词一律都会被法庭视为“非法证据”,即自动作废。
那这么干,就失去意义了。
再者他们是有公约制止这种现象的。也就是说,倘若发生刑讯逼供这种事,可不是简单的警察承担责任就没事了。因为ECHR的存在,违反公约的国家,也将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与赔偿。
说了一大堆,其实真正要表达的意思很简单:无论在哪个国家,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需要有这样一种观念:宁可十个罪犯逃脱,也不能让一个无辜者被逼认罪。
原因显而易见,一旦拒绝这种观念,99%的人都不能否定,自己很有可能便是下一个无辜者。这不是什么仁慈,相反,这也就是个底线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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