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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高能级质量创新平台奖补资金管理,我局起草了《 山东省高能级质量创新平台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如有意见可以反馈至联系邮箱。
山东省高能级质量创新平台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高能级质量创新平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收益,为质量强省建设提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所称的高能级质量创新平台,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复筹建并完成验收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碳计量中心、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重点实验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技术创新中心、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科普基地以及中国质量奖表彰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所称的高能级质量创新平台奖补资金,是指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高能级质量创新项目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 本奖补资金的主要目标是培育、建设一批综合实力强、技术水平高、业务范围广、发展前景好的高能级质量创新平台,加快我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优势产业、新兴产业质量竞争力,推动未来产业快速发展,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批复下达资金等。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六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标准为:
对获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科普基地的单位,按照科普基地建设概算20%~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验收通过的其它国家级高能级质量创新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基本条件为:
1.平台的依托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年度内新通过市场监管总局验收;
3.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4.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责任处室每年12月底前梳理汇总本年度新通过市场监管总局验收的高能级质量创新平台,形成资金奖补单位名单及奖补资金需求,按照零基预算管理的要求向省财政厅申请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需求进行审核,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和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批复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高能级质量创新平台在建设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撤销的,将不纳入奖补资金奖补范围。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经财政厅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市县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取消奖补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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