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九派新闻报道的广东珠海香洲区法院一则判例引发全网关注:留学生小美为筹措深造费用,将居住在自己名下房产的重病父亲与照料他的姑姑告上法庭,要求腾房卖房,最终法院以“有悖公序良俗”驳回其诉讼请求,这场“物权与亲情”的博弈让法律与伦理的边界再度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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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源头要追溯到2008年,小美父母购置了一套80余平方米的房产,2010年将其登记在年仅6岁的小美名下。2013年,小美父母离婚,这套房产未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小美随母亲迁居另一套住房,12岁后便与父亲鲜有往来。如今已是留学生的小美本科毕业在即,计划继续深造却面临经济压力,想到名下尚有房产,便萌生了卖房变现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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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实情况是,这套房产长期由小美父亲和姑姑居住。据小美父亲陈述,房屋虽登记在女儿名下,但购房款由自己出资,原本计划供小美爷爷奶奶居住。2010年他突发脑梗,经开颅手术后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左上肢、左下肢肌力减退至0级,长年卧病在床且生活无法自理 。姑姑作为姐姐,为方便照料弟弟才不时在此居住,其余时间还要回老家照顾老人,并无侵占房产的恶意。更关键的是,小美父亲名下无其他房产,既无购房能力也无力承担租金,一旦搬离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
在多次协商腾房未果后,小美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和姑姑返还房屋。她强调自己留学花销巨大,急需卖房缓解经济压力,认为父亲理应另寻住处。
法院的审理聚焦于物权与伦理的双重维度。审理查明,小美取得房屋物权时未满七岁,属于基于父母子女特殊身份关系的纯获利益民事行为,并非通过自身劳动或交易获得。法官指出,小美仅以产权登记为由要求父亲腾房,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
从法律义务与公序良俗层面,法院进一步明确:赡养扶助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会因父母离婚或随一方生活而消除。小美父亲身患重疾需长期照料,在居住地无其他房产,而小美名下的房产本就由父亲出资购置,此时以留学需要为由要求父亲腾退,既违背了赡养义务,也与“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传统美德相悖。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判决公布后,小美姑姑特意为法官送上锦旗和感谢信,感谢法院让重病的弟弟得以安度晚年。法官在释法时引用“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强调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的明确要求。物权公示原则虽应尊重,但家事案件的社会性与伦理性更需考量,允许父亲继续居住既符合家庭伦理,也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场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是否享有居住权?法律层面,居住权需通过明确设定获得,但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的判决突破了机械的物权认定,更注重权利行使的合理性与社会伦理的统一性。此案也给公众带来深刻启示:房产可以登记在纸面上,而亲情与赡养义务却刻在伦理与法律的底线中,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脱离公序良俗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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