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周慧虹
中国人民银行近期透露,正在研究实施支持个人修复信用的政策措施。对于疫情以来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且已归还贷款的个人违约信息,将在征信系统中不予展示。
开启信用修复之门,并非仅止于个人。202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其中,有关“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内容引发关注。
实事求是实施信用修复,无疑具有多赢效应。从市场主体层面来看,为之提供了放下包袱、重新出发的机会。无论对于涉信个人还是企业,按照相应标准、既定程序开展信用修复后,他们便有机会恢复信用,那些一度令人感到无奈的贷款被拒、经营受限、就业遇阻等连锁问题,也就有条件迎刃而解。
从社会层面而言,这一政策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包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不意味着要把失信者尤其是主观恶意不深的失信主体“一棍子打死”。况且,现实中,造成失信行为的原因纷繁多样,对于失信的认定也存在“误伤”情况。面对如此情形,当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尽可能为其提供纠错的制度化渠道,促使征信管理由“惩戒”转向“惩戒与修复并重”,体现出的是包容性治理思维,不失为一种进步。
从银行角度分析,亦能从中获益。一方面,信用修复有助于银行优化风险管理。修复机制区分“恶意失信”与“可挽救信用瑕疵”,避免“一刀切”拒贷,帮助银行识别真实还款意愿强的客户;修复机制还可激励债务人主动履约,继而降低银行长期坏账风险。另一方面,信用修复有助于银行拓展客户群体,提升市场竞争力。它可激活“边缘客户”市场,为信用修复主体提供二次融资机会,扩大银行服务覆盖面。不仅如此,银行通过自身努力,积极参与信用修复,推动良好信用生态的构建,也为其强化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社会责任形象创造了条件。
实施信用修复,关乎千家万户,自然马虎不得。这就要求必须严防相应风险,目前来看,主要需防止“洗白”恶意逃废债行为,避免各地修复规则差异导致套利空间,除此之外,修复过程涉及敏感信息,还应做好必要的隐私保护工作。前些时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直击信用修复难点堵点,旨在构建统一规范、协同高效、便捷通畅的信用修复新格局。各地、各领域在开展信用修复过程中,唯有依照制度规矩行事,方能趋利避害,真正取信于民。
实施信用修复,与银行关系尤其密切,大量工作需要由银行来做。作为相关商业银行,必须增强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首先,在业务风险与合规管理上需与时俱进。随着信用修复机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有些银行的内部风控模型未必与之匹配,这就要求其适时做好信用评估标准的调整,科学区分主观恶意失信与客观过失,同时,完善信用信息同步机制,及时更新客户征信记录,避免对已修复信用主体的过度限制。
其次,在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上需与时俱进。相关银行不仅要因地制宜为信用修复主体“开绿灯”,还需尽己所能为之乐享金融、政策红利“谋出路”。当前,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个人,可开发一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提供更灵活的融资方案,给予适度的利率优惠等,以此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需求,增强客户黏性。
除此之外,相关银行还可以在更多方面一展身手。比如,信用修复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许多人对此并不完全熟悉,为此,银行可创新工作手段,加强宣传引导,让更多人知悉信用修复、善用信用修复。再比如,信用修复让一些别有用心者嗅到了“商机”,种种不法行为暗流涌动,银行应当挺身而出,为打击“有偿修复”之类黑产给予协助,防止“好经”被人“念歪”。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修复开展得越好,市场经济的基石就越稳固。前段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正走得愈发坚实。今后,随着更多人关注、参与信用修复,相应举措不断得以优化,定能更好发挥信用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助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持续弘扬,让社会经济金融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行稳致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分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