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广东中山。街坊李女士反映,她的女儿经常去当地一家名创优品买东西,每次都用现金结账,但店员找零却用糖果找零。李女士认为,这涉及公平交易的问题,而且不应该转嫁至未成年人身上。记者从名创优品方面获悉,涉事门店人员服务标准不符合总部要求,正在接受重新培训,后续公司将针对所有门店进行新一轮排查、规范和整改,避免相同情况再次发生。针对李女士的情况,名创优品将主动联系,争取协调解决她的诉求。
近日,河北一网友发帖吐槽赵一鸣零食店找零拿糖当钱。该网友表示,在家附近和学校门口的门店,每次买东西时,不管差几毛钱,店家都会用糖来代替现金。帖子发布后,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表示“有同款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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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糖果找零”早已不是新鲜事,从儿时的小卖部到如今的超市、连锁店,这种做法延续已久,甚至被一些商家默认为心照不宣的“潜规则”。结账时,商家以糖果替代零钱,看似便民,既显亲切,又能化解零钱难备的尴尬,实则模糊了交易的边界,以灵活之名,行转嫁之实,把自身的不便与成本转移给消费者。
这究竟合法吗?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的专业解读:
如果涉事商家在消费者结账时未与消费者事先协商,直接单方“用糖找零”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涉嫌“变相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以物找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利用消费者“怠于计较、碍于情面”等心理,直接用糖果代替货币找零,会有部分消费者在不情愿却无法拒绝的心境下接受“以物找零”,商家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变相强制交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涉事商家是否构成“变相拒绝人民币”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涉事商家对于现金找零一律用陈皮糖、鹌鹑蛋替代,则涉嫌“变相拒绝人民币”。综合目前报道信息,尚不能认定涉事商家使用陈皮糖等非货币物品完全替代人民币找零,因此,该商家应不构成“变相拒绝人民币”。
消费者遇到“用糖找零”的情况,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要求其使用人民币找零。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进行维权。若上述途径均无法维权,在个别极端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坚持维权到底,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鉴于找零金额比较小,相较之下,诉讼维权成本过高,绝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提起诉讼。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编辑 韩爽综合DV现场、法治日报、红网、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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