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额156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12:曹某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402刑初666号
涉案金额:156万元(流水1007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从犯、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处罚:被告人曹某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取保日期:2023.04.26
判决日期:2024.10.30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4月22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曹某保共参与杨某、张某、孔某3人的银行卡“跑分”犯罪活动,其在该“跑分”团伙中负责测卡、看人及运送一级卡主的银行卡和手机。其中杨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9871)支付结算2945389元,转移涉诈资金759315元;张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2578)支付结算2431441元,转移涉诈资金269032元;孔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1476)支付结算4702641元,转移涉诈资金536315元。上述3张银行卡共计转移涉诈资金1564662元。被告人曹某保从中获利3000元(已追缴)。
2023年4月26日,被告人曹某保被抓获到案。
2023年5月9日,被告人曹某保赔偿被害人安某月经济损失5万元。
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曹某保依法进行惩处,并提出被告人曹某保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保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询问笔录、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曹某保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为对方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保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