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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食品制造坊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8日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局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罚〔2025〕173号
当事人:辛集市**食品制造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1**
经营者:**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地址: 辛集市和睦井乡**
2025年07月30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旧城分局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案件交办通知书(辛市监协交〔2025〕36号)称辛集市**食品制造坊生产的芝麻酥(生产日期为2025年02月01日、规格400克/袋),经河北奇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2月01日生产芝麻酥(规格400克/袋)16袋,成本价格6.5元/袋,销售价7元/袋。该批次产品销售至辛集市**副食部;已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货值金额122元,获利8元。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QNSP2025070172),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2025年8月15日,经询问当事人,经询问当事人,其使用的原材料:熟芝麻(购自辛集市辛都九章食品有限公司)、白砂糖(购自辛集市武铭糖业经销部)、麦芽糖(购自河北德瑞淀粉有限公司),以上三种原料都有资质和合格检验报告;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因工人疏忽大意,将存放时间过长的熟芝麻作为该批次不合格酥糖的生产原料,最终导致产品过氧化值超标。
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张贴召回通知,召回这批不合格的芝麻酥。由于该食品生产的量小,到目前为止无召回的芝麻酥。2025年08月15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
当事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案件交办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有生产食品的资质。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QNSP2025070172),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不合格。
5.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原件、查验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数量、金额。
2025年10月10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辛市监罚告〔2025〕旧-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涉嫌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实事,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
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综合裁量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捌元(8元);
2、并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各银行辛集市财政局账户或手机扫辛集市财政局二维码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证字第01—01—0023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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