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老人情况好转了,能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吗?10月28日,在重阳节来临之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涉老监护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就提到了这则典型案例。
申请人陶某田、陶某勇系陶某庆的兄弟,被申请人陶某娜系陶某庆的女儿。
2023 年 7 月,陶某庆因患残留型精神分裂症,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女儿陶某娜为其监护人。
监护期间,兄弟二人发现陶某庆名下银行账户一年内多次发生大额资金转出,怀疑陶某娜在监护期间放任陶某庆前妻一年内多次转走其财产。故在2024年底,两兄弟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并向法院主张因陶某娜未履行监护职责,申请变更陶某庆的监护人为两申请人。审理中,陶某娜辩称自己有能力和时间照顾陶某庆起居,否认存在财产侵害行为。
法院审理过程中,陶某庆主动表示自己经过长时间治疗,精神状况已有明显好转,具备独立生活与辨识能力,故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陶某庆重新进行行为能力鉴定。
2025年4月,经司法鉴定:陶某庆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为缓解期,且目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鉴定人员依法出庭作证,表明陶某庆目前的精神状态是经专家团队综合评判后得出的结论。
承办法官经审慎研究分析后认为:新鉴定结论客观、权威,陶某庆的精神状态已显著改善并恢复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指定监护的法律基础不复存在。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2023年宣告陶某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陶某娜为监护人的民事判决;陶某庆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白皮书提到,本案系老年精神障碍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典型案例。行为能力非静止刻度,而是随健康状况浮动的标尺。本案的峰回路转揭示:监护权的设立与撤销,核心在于对被监护人真实意志与利益的持续审视与动态保护。
当被监护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法院需及时回应,让公民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本案是法律适应个体情况变化、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彰显法律公正、鼓励康复、维护交易安全、提升司法公信力。另外,家人间代管财产,尤需恪守边界与透明。监护人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应建立清晰账目清单并定期与其他亲属沟通,接受其他亲属的监督,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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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静安区人民法院将以“法暖夕阳”社区工作站为依托,主动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将赡养、监护、婚姻家庭等更多的涉老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持续织密织牢老年权益司法保障网,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在法治阳光中安享幸福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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