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考古,晚上盗墓,江苏徐州李某等民间文物从业者,披着勘探外衣盗掘汉墓,涉案文物达4000余件,如果涉案人员无考古学家资质,会影响定罪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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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们分析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定性与争议。
首先,在罪名认定上,李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28条,盗掘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多次作案均属加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本案中,团伙用炸药破坏商代文化层,即便未盗得高价文物,只要损害遗址历史价值即构成既遂。
而倒卖文物罪则瞄准其盗销一体的产业链。李某等人通过“掌眼”收货、现金交易,符合《刑法》第326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要件。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倒卖三级以上文物或交易额超5万元即属情节严重,本案被追缴文物4000多件,据办案人员说,仅此案追缴的文物数量,已经超过了沛县博物馆现有馆藏文物总和。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而最让人关注的是,此案中的涉案人员有多名“考古专家”。涉案人员的“非遗传承人”、“鉴定师”身份,在法律上其实不构成任何免责理由,反而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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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曾有文物违法前科者,可酌情从重处罚。李某等人利用勘探资质精准定位古墓,暴力拆解汉画像石造成永久损毁,其专业能力转化为更大社会危害性,与最高检公布的变造文物拍卖案例同理,均属滥用专业资质的加重情形。
需明确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非国家考古人员,可能就排除了职务犯罪可能,以普通刑事犯罪追责,但这并不减轻其罪责。
最后,案件最受质疑的就是量刑和罚款,这也暴露出文物犯罪量刑的现实难题。
实践中犯罪团伙主要是采用破坏性手段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局部进行盗窃,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头,此举很容易因该局部文物本身等级或价值较低,或者被严重损毁无法进行等级或价值认定,导致行为人最终未能得到相适应的惩罚。基于此,《文物犯罪解释》规定,可以依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文物犯罪的量刑与犯罪规模的可能存在失衡。文物专业知识是守护文明的工具,绝非盗墓牟利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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