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夏中军案经过8年持续申诉,终获转机。近日,吉林省东辽县法院启动对夏中军案全面评查工作。此次评查旨在对该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视,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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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被评查的是2018年审结的“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夏中军”一案。2016年6月28日,吉林省辽源市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对夏中军抓捕。相关人员被指对夏中军非人折磨,致使其右臂骨折。2016年7月1日,夏中军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7年1月22日,辽源市检察院指定东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东辽县检察院两次退侦。2017年8月6日东辽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夏中军涉嫌个人行贿罪,向东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日,东辽县检察院补充起诉,认为夏中军还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2018年1月25日,高铭暄等8位法学专家针对该案进行论证。专家们认真阅读、研究了该案有关证据材料,经过认真分析、论证一致认为:夏中军涉嫌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不成立。最终在2018年11月15日,东辽县法院判处夏中军有期徒刑20年。
二审维持原判后,夏中军持续申诉,认为案件存在证据矛盾、量刑过重等问题。
在行贿罪部分,夏中军认为,辽源市对绿洲公司2960公顷土地未征先占未补偿,公司利益无保障。为满足辽源市湿地办时任主任谢某明二度“借钱”要求,在征地补偿4年无果之下的无奈之举,是想尽快获得协商征地补偿机会。
在合同诈骗罪部分,夏中军认为,3600万元贷款合同与3500万元贷款合同是两份各自独立合同。3600万元贷款已还清本息,该合同、担保、反担保终止3500万元贷款反担保抵押物为“市财政担保”。此举是当地因拖欠夏兴集团丰产林项巨额补偿款而为,没有欺骗。在办理3600万元、3500万元这两笔贷款过程中,夏中军未虚构借款身份,未虚构贷款用途,具备贷款保证,具备还款能力。
在诈骗罪部分,夏中军认为,证据证明,年产5万吨人参饮项目真实存在。该项目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时,年产5万吨人参饮项目使用的【辽国用(2010)第040300009号】土地为夏兴生物公司名下,距7350平方米新厂房几十米远,位于夏兴健康产业园之外。
辽国用(2010)第040300009号土地与5万吨人参饮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辽规选2011-031号】虽在申报中央专项资金时,看似有关联,但不意味着二者必定对应一致。夏兴生物公司申报行为在当地指导下进行。
夏兴生物已建好7350平方米新厂房、购置8936.62平方米厂房、1500万元人参饮生产设备、1000万元配套设施、原料、包装箱罐等,足可证明5万吨人参饮项目真实存在,
2012年10月11日,辽源市发改委在一份材料中证实,年产5万吨人参饮项目位于夏兴健康园内,得到辽源市住建局【选字第辽规选2011-031号】建设项目选地意见书,土建工程基本完工,设备正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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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已偿还3600万元贷款明细表
夏中军表示,一审存在隐匿重大物证如公司被未征先占的土地、新建厂房等,隐匿重大书证如相关政策文件、银行还款流水记录等。一审上诉后,二审未开庭审理、未质证新证据,短短44天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未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二审维持原判后,夏中军持续8年持续申诉,终获转机。近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合评查(立案号吉0422刑他1号)机制。此次评查工作组成专门评查小组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
东辽县人民法院作为原审法院,将对案件一审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进行自查,重点审查庭审记录、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等,梳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评查过程中,评查小组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查阅案件卷宗,听取当事人及辩护人意见,必要时还将询问相关证人、鉴定人,对案件涉及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评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发现问题如实记录,形成详细评查报告,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目前,夏中军已委托家人向东辽县人民法院递交2.6万字不构成犯罪辩护词及130个证据,期待法院成为丈量司法温度的标尺,让法治光芒照亮每个权力角落。此事将继续关注。(完)
来源:长江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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