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员工拒绝补缴个人部分的社保费用,社保部门能直接终止调查吗?用人单位又该不该先垫付,再向员工追偿?
01 社保部门是否可终止稽核
社会保险补缴并非单位单方面的责任,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有责任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当发现欠缴事实后,社保部门会向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并要求限期补缴。
然而,补缴工作需要个人配合才能完成。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在稽核整改过程中,如果举报人个人拒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稽核可以终止。
这一规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申448号行政裁定书中得到了司法确认。社保部门终止稽核前,必须履行充分的通知义务。
实践中,社保部门通常需要通过电话、邮件、书面通知和短信等多种方式,明确告知个人补缴义务和期限。只有在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情况下,才能终止稽核程序。
02 单位是否需要垫付
当个人拒绝缴纳社保费个人部分时,用人单位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社保欠缴可能带来滞纳金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全额垫付包括个人部分在内的所有费用又增加了资金压力。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保费的义务。这意味着在社保补缴过程中,单位通常需要先垫付个人部分的费用,以完成整个补缴程序。
垫付的背后是法律对社保缴纳连续性的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例,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通常不能进行一次性补缴,只能延长缴费年限直至满15年。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滞纳金的承担也是补缴过程中的关键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垫付了全部费用,后续向劳动者追偿时,也只能追偿个人应承担的本金部分。
03 追偿的法律可行性
用人单位垫付社保费个人部分后,是否可以向劳动者追偿?司法实践对此给出了肯定答案。
在北京怀柔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公司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在赵某离职并投诉后,公司于2024年10月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共计25万余元,其中包含赵某个人应承担部分3万余元。
公司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垫付的个人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公司垫付了赵某个人应承担部分后,有权要求返还。
类似的判决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也有出现。吴先生原任职的公司未为其缴纳2007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2024年,税务部门核查后要求公司补缴,公司为吴先生补缴了养老保险共计十一万余元,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为一万余元。
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追偿请求,要求吴先生返还垫付的个人部分。
追偿权的基础是不当得利原则。劳动者作为社保的最终受益人,有责任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当用人单位垫付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劳动者实际上获得了不当利益,用人单位因此享有追偿权。
网友热议与现实困境
社保补缴个人部分谁支付的问题,引起网友议论。网友认为:“(2020)京行申448号行政裁定书判决明显违法啊,社保法规定个人部分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社保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也有网友从法律实务角度分享经验:“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且不作为属于‘持续状态’。北京的‘智慧人社’上只有单位补缴的选项。单位补缴后,可以就个人部分另行追偿。与北京(2020)京行申448号案子不同,最近很多案子都是判决单位应当先垫付的裁判思路了。”
从讨论中可见,争议焦点集中在“单位责任边界”。有人认为单位应兜底,另一些人则强调个人义务不可推卸。对此,你怎么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