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方式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应当进行临床试验证明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
符合如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能够证明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通过对符合预期用途的临床样本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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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录》内产品需准备的临床评价资料
1.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提交申报产品与《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对应项目的对比资料,该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
2.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采用非临床试验的方式确认产品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包括将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研究,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采用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的方式,考察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的符合率/一致性。
3.如通过临床评价无法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与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检测结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应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对申报试剂进行评价。
4.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申请人可依据《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4号)开展临床评价,也可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未列入《目录》的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需开展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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