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陈炜律师
信访是公民权利,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明确行为边界,方能有效维权。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信访工作也更加规范化、法治化。作为公民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信访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不少群众由于对信访边界认识不清,从有理访转为无理访,从正常信访滑向缠访闹访,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甚至可能面临法律制裁。作为长期处理信访案件的律师,我认为群众在信访中应明确行为边界,才能实现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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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清信访的职能定位
信访是联系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是各级机关、单位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公民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但必须认识到,信访部门主要职能是受理、转送、协调,而非直接处理所有问题。许多信访事项最终仍需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解决。
信访并非万能渠道,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涉法涉诉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而非信访渠道解决。
二、遵守信访的基本规则
到指定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在非信访场所上访,如到涉外机构门前闹访,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杜绝越级上访。信访应当依法逐级进行。越级上访不仅不被支持,反而可能错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控制走访规模。多人反映共同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规模过大的聚集可能被视为非法聚集。
不重复信访。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解决的,在办理期限内不应重复上访;事项已经依照政策法规妥善解决的,不应坚持上访。
三、规避信访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混淆“合法权益”与“主观期待”
部分信访人将提高生活水平、恢复心理平衡等主观期待包装成法定权利,提出超出政策法规的要求。合法权益有边界,而非“漫天要价”。
误区二:忽视政策时效性
一些信访人坚持引用已废止的政策文件作为依据。每个历史阶段的政策都有其特定背景,政策适用应以现行有效为准,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误区三:诉求表述对抗化
使用“必须严惩某领导”等对抗性表述,容易触发行政机关的防卫性驳回机制。更有效的方式是将对抗性诉求转化为程序性主张,如将“拆除违建”改为“申请启动调查程序”。
误区四:多诉求捆绑
同一材料混杂多种不同类型的诉求,往往超出单一部门职权范围。按事项分类处理,拆分诉求并匹配对应管辖部门更有效。
四、识别违法行为,避免法律风险
在信访活动中,以下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打横幅、穿状衣等,经劝阻拒不离开的;到外国使馆区“告洋状”不听劝阻的。
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质进入接待场所;采取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其他违法行为:通过互联网编造、散布虚假消息,煽动、组织他人非正常上访;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上述行为可能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访策略建议
诉求分层法。将诉求分为顶层(最终目标)、中层(程序性主张)和底层(即时救济),循序渐进。
政策适配法。检索省级以上专项政策,将个人诉求嵌入政策适用场景,并附同类问题处理案例增强说服力。
替代性救济路径。当法定补偿途径已穷尽时,可转向政策救济通道,如申请纳入政府纾困企业白名单或优先纳入旧改计划。
保留法律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在信访同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多渠道推动问题解决。
陈律师总结:
信访是公民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理性维权,依法办事,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对于信访群众而言,明确行为边界,遵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智慧选择。信访不是“漫天要价”的角力场,而是“依法求变”的协商平台。唯有精准锚定法律与政策的交叉点,才能将“合理期待”转化为“可行方案”。
希望本文能帮助大家更加理性、有效地通过信访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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