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南的王某2023年应聘成为一名远洋捕捞船员,谁知出海后遭遇严重晕船反应,难受得“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脑袋,甚至用头去撞墙”,最终在船舱内自缢身亡。家属透露,王某常年在内陆生活,“他连大海都没见过”。
经协商,某远洋渔业公司需赔偿20余万元人民币,但王某家属认为金额过低,要求法院撤销协商结果并索赔200余万元。宁波海事法院一审驳回家属诉讼请求。今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在10月20日由家属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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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王某在2023年2月取得渔业船员证,3月与船员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远洋渔船工作。同年5月12日,家属接到通知称王某在船上自杀身亡。船员公司曾提供证据表明,王某出海前参加过包括心理健康培训在内的安全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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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船船员证实,王某出海后因严重晕船无法进食,长期居住在堆满消防器材、无空调且噪音大的杂物间。船上没有医护人员,船员每日工作时长超过12小时。尽管劳务公司和船长已同意尽快送其回国,但王某仍在极端痛苦中选择结束生命。
2023年8月,船员服务公司、远洋渔业公司与王某母亲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补偿21万元。家属后续以“赔偿金额低于正常标准、忽视三名被抚养人权益”为由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审理认为,海警局已认定王某系自缢身亡,无证据证明相关方存在侵权行为或明显过错。
二审法院强调,调解协议由舟山政法机关参与协调,程序合法。事故报告显示船方对王某晕船状况已采取应对措施,未见针对性侵权行为。王某遗体已于2023年火化安葬,家属表示对是否申请再审仍在考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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