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是法律与亲情交织最复杂的领域之一。当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发生冲突,究竟该如何处理?丧葬费、抚恤金等“身后所得”,又是否属于遗产范畴?
湖南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遗产法普法课”。
案情回顾:遗嘱留给女友七成,女儿怒告上法庭
张某某(男,73岁)自2010年起与田某某(女,66岁)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共同生活十余年。2024年11月,张某某因病去世。
去世前,他以打印与自书结合的方式写下遗嘱,明确表示:“本人留下的现金70%归田某某所有,30%归女儿小张所有。
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由田某某支配。”
女儿小张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是:
一、遗嘱部分打印非亲笔书写;
二、女友田某某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应获得财产。
于是将田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法院审理:打印+手写可构成遗嘱,女友属遗赠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以下事实:
张某某的遗嘱为“打印+手写填空”形式,但关键内容(继承比例、继承人姓名等)为本人亲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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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上有张某某骑缝指纹,且有两名与其无利害关系的亲属在场见证;
遗嘱中涉及的12万元存款、社保一次性待遇共54580.34元为争议遗产。
法院认为,该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内容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应认定为有效遗嘱。
但需注意的是,遗嘱中所涉及的丧葬费、抚恤金性质特殊,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遗嘱处分。
判决要点:
遗嘱有效部分执行:12万元存款按遗嘱分配——田某某70%,女儿小张30%。
无效部分剔除:丧葬费与抚恤金属社会保障性质,不在遗产范围。田某某仅可分得个人账户余额2582.66元。
酌情考虑实际贡献:丧事由田某某操办,法院酌定其享有丧葬补助金90%。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继承社会保险待遇共44610.48元;田某某继承9969.86元;其余诉请驳回。
法律解析:遗嘱 ≠ 想写就算,遗产 ≠ 所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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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的效力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手写填空”形式,若能证明关键内容为遗嘱人亲笔填写、具备真实性与完整性,也可认定为自书遗嘱的有效变体。
法院强调:遗嘱的核心在于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而非拘泥形式。
二、遗赠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田某某虽与张某某共同生活多年,但未依法登记结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其取得遗产的依据为遗赠,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将个人合法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因此,本案中张某某将遗产的70%赠与田某某,属于合法有效的遗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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