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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逆行的次责,正常行驶任的一方,反倒被交警判定承担主要责任。
这事听起来很不靠谱,甚至闹上了法院,然而法官也在支持交警部门。
看到这里,是不是有很多网友已经义愤填膺,准备讨伐交警和法院的“不作为”了?
先别急,这事有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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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一起案例来看,这位正常行驶的电动车驾驶人,被罚了1000块钱还真不冤。
事发于2024年5月,当日陈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与驾驶电动车逆行的齐某相撞。
事发后,齐某腿部受伤,两人发生争执,陈某一气之下驾车离开。
在陈某看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齐某无视交通规则逆向行驶导致,且碰撞后态度恶劣,自己没有什么责任,离开现场很正常。
没想到,在陈某离开后,齐某当场报警,称陈某肇事逃逸。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齐某逆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并分别向陈某、齐某作出罚款1000元、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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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无效后,把交警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他“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陈某认为,既然事故是齐某的错,那自己离开就不应该构成逃逸。
法官指出,根据道交法的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该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执勤交警或者公安交管部门等待处理。
在这起事故中,尽管齐某是造成碰撞的主要原因,但事故发生后,陈某没有选择保护现场,也未及时报告交警或者交管部门,而是选择驾车离开,已经构成了逃逸。
陈某主张的齐某逆行和态度恶劣,都不是其逃逸的正当理由。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罚款。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这起交通事故很有典型意义,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我们常有这样的认识误区,觉得自己没有责任就可以离开现场。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管事后交警部门如何判定责任,当事人都有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以及马上报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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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或者无责,并不以当事人自己的主观判断为准。
为什么这么说呢?
之前曾经看过一个新闻,老人骑电动车起汽车相撞,被撞老人感觉没事,既没有去医院检查,也没有报告交警处理。
没想到,6天后,老人突然去世,法院判决汽车驾驶人胡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
由这个案例能看出,法律之所以规定让当事人留在现场,也是出于保护生命案例的必要性。
一些隐藏的伤亡风险,当时可能看不出来,一旦当事人离开,很可能延误对另一方的最佳抢救时机。
此外,交警部门判定责任的核心依据就是“事故现场”,一方当事人擅自离开,会破坏现场状态,可能导致责任无法被及时认定。
法官警告:即便自己觉得无责,也应该按照道交法的规定,履行好保护现场、拯救伤员以及及时报警的法定义务。
否则,本来的“无责”,最后却变成“逃逸”,那不就真的亏大了吗。
针对这件事,也有很多网友留言,提出了一些疑问。
有人说,生活中如果遇到这类交通事故后,对方主动表示没事,如果我离开后,对方又反悔报警,那我构成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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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还真不能一概而论。
前面我们也提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从本案的判决来看,似乎擅自离开确有“逃逸”的嫌疑。
但第七十条同时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笔者认为,如果对方主动表示没事,即便事后反悔,也不应该构成“逃逸”,但并不排除其承担可能有的赔偿责任。
假如大家遇到此类问题,更安全的做法,就是别管对方怎么说,都要坚持通知交警部门处理。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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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有人受伤!2辆电动车相撞,一人负气离开?深圳法院:“无责”变“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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