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派出所带走24小时不算是拘留。拘留时间是以裁决书上面书写的时间为准,按小时计算。以裁决书上面书写的时间起算,到派出所的这段时间属于调查核实的时间,不属于拘留的时间。
2、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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