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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因补偿安置职责主体争议、安置人口认定等问题引发的行政纠纷。核心聚焦区政府是否负有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安置人口(含独生子女待遇)认定标准,明确 “区政府为法定补偿主体,街道办承诺不免除区政府职责”,为被征收人主张补偿权益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龙女士在长沙某区某综合物流中心项目征收中,对继承及夫妻共同所有的 537.61 平方米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且具备涉案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21 年 6 月,龙女士向长沙某区政府申请补偿安置,区政府以 “某街道办已出具补偿承诺书” 为由拒处理。龙女士委托律师起诉后,法院认定某区政府是法定补偿主体,街道办承诺不能免除其职责,判决撤销区政府的答复,并责令其 60 日内处理补偿安置事宜。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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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审理机关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
龙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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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
原属龙女士前夫张某甲之父张某乙所有,2014 年张某乙去世后,龙女士通过遗嘱继承取得房屋第一层所有权,二、三层为龙女士与张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加盖,房屋总建筑面积 537.61 平方米,位于 “长沙先导区坪塘综合物流中心项目” 征收范围内。
征收背景:
2015 年某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 年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龙女士 2009 年因夫妻投靠迁入涉案村组,2014 年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告主张:
1. 某区政府是法定补偿主体: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区政府负有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洋湖街道办的承诺书不能免除区政府责任;
2. 有权获得补偿:通过继承及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利,且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 女儿应获安置:女儿卿某某 2010 年已获村委会同意迁入,2017 年正式落户,应属安置人口,且家庭符合独生子女政策,应增加 1 人购房指标。
被告主张:
1. 补偿职责已转移:洋湖街道办已出具补偿承诺书,龙女士应向街道办主张权利,区政府无需重复处理;
2. 龙女士女儿不符合安置条件:卿某某 2017 年落户,晚于 2016 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时间,属 “安置后新增人口”,且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 龙女士无独立房屋产权:案涉房屋原属张某乙,龙女士仅继承部分权益,且未办理独立产权证照,不符合单独补偿条件。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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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龙女士申请补偿安置的答复》;
二、责令被告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龙女士的补偿安置事宜作出处理。
维权路径和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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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心审理观点:
某区政府负有法定补偿安置职责法院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区政府授权某区征地办公室作出的《安置承诺》,认定:
某区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其设立的征地办公室发布的《安置承诺》对区政府具有约束力;
某街道办出具的承诺书属于 “行政允诺”,仅表明街道办愿意参与补偿事宜,但不能替代区政府的法定补偿职责,区政府以 “街道办已承诺” 为由拒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胜诉关键:
(一)法律层面:锁定区政府的法定补偿主体地位
援引法规明确职责归属律师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区政府授权征地办公室作出的《安置承诺》,主张“某区政府是法定补偿主体”,指出洋湖街道办作为基层办事机构,无独立的征收补偿职权,其承诺书仅为协助履行行为,不能免除区政府的法定职责,直接驳斥被告“职责转移” 的核心抗辩。
(二)策略层面:聚焦核心诉求,避免争议分散
优先解决“职责主体”争议律师发现案件核心矛盾是“区政府是否有职责处理补偿申请”,而非“补偿金额多少”“女儿是否能安置”,因此将诉讼请求聚焦于“撤销答复 + 责令履行职责”,避免在 “独生子女待遇”“女儿安置”等次要争议上消耗精力,确保法院优先审查职责归属这一关键问题。
回应被告抗辩的针对性针对被告“某街道办已承诺”的抗辩,律师提出“行政允诺不能替代法定职责”,指出街道办无职权作出最终补偿决定,区政府的推诿行为违反“职权法定”原则;针对“女儿是新增人口”的抗辩,律师暂不纠缠,认可“需本人主张”,避免因该争议影响核心诉求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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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主体的法定性
区政府是核心责任主体本案明确,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规定,区、县级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街道办、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仅能协助履行,其作出的补偿承诺不能替代区政府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申请补偿时,应直接向区政府提出,若区政府以 “已由其他单位承诺” 为由推诿,可依法起诉要求其履行职责。
补偿资格的核心判断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合法房屋权益被征收人主张补偿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具备被征地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以户口迁入、长期居住、依赖集体土地生活为判断标准);二是对被征收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如所有权、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等)。本案中,龙女士虽离婚,但成员资格未丧失,且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权益,故符合补偿条件,区政府未调查即拒补偿属违法。
被征收人维权的实操要点
证据留存
重点保存户口材料(证明成员资格)、房屋权属证明(如房产证、继承判决)、征收公告、补偿协议、行政机关的承诺或答复等,为 “有资格、有权益、有职责” 提供依据;
诉求聚焦面对补偿争议,优先解决 “职责主体”“资格认定” 等基础问题,再主张具体补偿金额,避免因次要争议(如家庭成员安置、待遇补贴)分散精力;
及时维权
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补偿职责,应在法定期限内起诉,避免超过起诉期限;同时可借助前案裁判(如本案中的最高法裁定)强化自身主张,提高维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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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鲁金艳
鲁金艳律师,2019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现执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后代理数千起征地拆迁案件,每年开庭上百次,足迹遍及全国多地法院。专业、负责的精神得到委托人一致认可与好评。多次受邀参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在栏目中态度严谨、工作认真。在分析案情、解疑释惑过程中,注意专业性与通俗性相结合,得到了听众的认可与喜爱。
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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