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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爱关系中的赠与纠纷法律认定与裁判思路
在同性恋人分手后财产纠纷中,赠与能否撤销是我们的关注点。尽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明确调整同性恋爱关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类推适用合同编规则或结合个案证据进行裁判。
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同性恋人分手后一方起诉要回赠与的钱款和奢侈品败诉的案例,总结了3个要素,快速讲清楚同性之间如何撤销赠。
1.基本背景
原告牛某,女,上海人。
被告王某,女,江西人。
2023年4月二人确立同性恋人关系并同居,期间,牛某给予王某现金和奢侈品共计63余万元,同年10月23日,二人分手。
2024年1月16日,牛某以赠与合同纠纷诉至江西某县法院。
原告牛某,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五条主张撤销赠上述财物,另因王某言语伤害导致其精神崩溃,出现割腕、试图跳楼自杀行为,向王某索赔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并提交支付账号、转账流水、奢侈品消费凭证、110事件单等证据。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被告王某,称赠与是恋爱中自愿行为,已完成且无法定撤销事由;同时,王某称曾借款给牛某,仅认可收到2个奢侈品包,部分消费记录是牛某为自身购买;反指牛某分手时骚扰恐吓,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垫付转账、消费凭证、短信记录、借条、类案判决书等反驳证据。
2.法院查明
2023年4月9日-10月23日牛某与王某恋爱、同居,牛某通过亲情卡、支付宝、银行转账、代付等方式赠与王某现金193329.37元;奢侈品包2个。
3.法院观点
焦点一:本案属于“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
法院观点:应认定为一般赠与(无条件赠与),而非附条件赠与。
从双方聊天记录看,牛某称呼王某为“老婆”,转账、发红包的目的是“哄对方开心、表达爱意”,赠与奢侈品是为“维系恋爱感情”,无证据显示赠与附随义务;
牛某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但我国法律不调整同性恋爱关系,“结婚”并非法定可履行的义务,且庭审中牛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赠与附同居/结婚条件”达成合意;
附条件赠与需双方明确约定义务,本案中无任何书面或口头约定证明赠与附带义务,故不符合附条件赠与的构成要件。
焦点二: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法院观点:不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法定撤销要件,赠与不可撤销。
牛某主张“赠与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如言语、出售奢侈品)达到“严重侵害”的程度,且其自杀行为与王某的直接因果关系不足;
牛某称“赠与侵害父母合法权益”,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父母权益受损,不符合“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情形;
王某不存在“不履行扶养义务”(双方无扶养关系)、“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无约定义务)的情形;
涉案现金与奢侈品已交付,王某已接受,赠与行为已完成,无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
4.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撤销赠与、返还财物、精神损害赔偿。
5.律师观察
针对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律师从赠与性质认定、法定撤销举证责任以及同性恋爱关系的法律适用三个层面,层层递进地总结出同性恋爱赠与纠纷的三大核心法律要点,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1)赠与性质的认定:以“自愿维系感情”为核心判断
本案为同性恋爱期间的赠与纠纷提供了典型裁判思路。实践中,判断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撤销,关键在于是否属于“一般赠与”:
•若赠与出于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自愿行为(如节日礼物、日常转账),且无证据证明附带条件,通常认定为一般赠与,完成交付后不可撤销;
•若赠与金额明显过大,并且有证据证明以结婚或长期共同生活为条件(如书面约定、聊天记录明确提及),则可能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时可请求返还。
(2)法定撤销的举证责任:“严重侵害”必须有实证
主张撤销赠与的一方负举证责任,法院要求的是实质性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要点如下:
•谁来证明?
主张撤销的人必须证明赠与已触及《民法典》第663条列举的撤销事由(如“严重侵害”或“不履行义务”),证据不足即不能成立。
•“严重侵害”是什么?
不是一般情感伤害或口角争执,而应达到实质性的损害——例如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等可量化、可证实的后果。
•“不履行义务”如何举证?
必须有证据证明双方就赠与附有明确义务(书面或明确的口头约定),且受赠人确已未履行该义务。
•举证不能的后果
不能提供上述实质证据的,法院通常认定不符合法定撤销要件,赠与行为维持有效(本案牛某即因缺乏证据而败诉)。
(3)同性恋爱关系的特殊性:不适用婚姻家庭编,但赠与规则相同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也不调整同性同居关系,但恋爱期间的赠与纠纷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同性与异性恋爱在法律上并无区别,法院判断的核心仍是:
•赠与目的是否为表达感情、维系关系;
•是否存在附条件或附义务;
•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类案显示,法院不会因双方系同性伴侣而作出特殊处理,而是严格依照统一的民事法律规则裁判。
6.结语
恋爱中的赠与往往夹杂情感与法律的双重考量,尤其在同性恋爱关系中,更需理性面对、依法维权。
若您遇到类似的财产纠纷或希望了解更多同性恋爱法律实务案例,欢迎扫描二维码添加律师咨询,我们将邀请您加入专属交流群,共同探讨与分享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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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交流,不作为北京含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法律支持,欢迎联系以获取专业服务。
案件来源: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24)赣102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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