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下旬,红星新闻报道了浙江省宁波市一男子以项目运作需资金周转等理由向前女友借款近800万元用于赌博、还债后,以涉嫌诈骗被抓的案件(此前报道:向前女友借款近800万用于赌博等,自首后又被撤案 时隔一年多他再因涉嫌诈骗被立案)。
10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涉事女孩父亲周某海处获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鄞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郑某灵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责令郑某灵退赔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对此,作为被害人一方,周某海表示,鄞州区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对严重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希望“退赃”能够真正执行不落空,对于此前郑某灵可能转移诈骗赃款等情况将继续追查和举报。
前男友诈骗女子数百万元
案件经历立案、撤案后又重新立案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涉事女孩小周曾和郑某灵是恋爱关系,但交往期间小周发现郑某灵隐瞒已婚并已育有子女的事实与其交往,便与郑某灵分手。
小周回忆,在两人分手后,大概2021年4月,郑某灵突然联系她,找她借钱。“他当时说项目遇到问题,需要资金周转,我觉得他做生意有时需要资金周转也正常,就借给他了,后来他陆陆续续以各种名义找我借钱,总数大概在800万元左右。”
小周称,2021年4月20日,郑某灵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带小周到宁波某典当公司,将小周名下房产抵押给典当公司获210万元款项,该笔款项随后转到郑某灵名下;2021年5月10日,郑某灵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带小周找张某,以小周名义借款220万元,小周借到款项后,将220万元款项转到郑某灵名下;2021年5月27日,郑某灵找好过桥资金,带小周到某小额贷款公司,让小周拿房产向该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借款300万元,所借款项除归还某典当公司240万元外,剩余60万元被转到郑某灵名下……
小周说,之后郑某灵又以经营需要或帮其购买商铺的理由问她借钱,总共800万左右。
周某海知道此事后,意识到女儿可能受骗。“后来我们知道郑某灵将借来的钱用于赌博、个人挥霍和偿还旧债,就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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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出示的郑某灵借款时的相关借条
2021年11月15日,郑某灵到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投案自首,于当日被鄞州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郑某灵在当天所做的相关材料显示,其自称“骗小周钱了,主动投案自首”。
不过,警方于2022年12月21日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此案。
“警方撤案的前一天,也就是2022年12月20日,郑某灵的伯伯郑某明向警方作证称,郑某灵所欠他的3500万(以公司名义借出)不用还了,让办案机关认为郑某灵的资产可冲抵债务,从而撤案。但撤案后郑某明又向法院起诉郑某灵要求还这笔钱。”周某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这成为周某海日后除了控告郑某灵涉嫌诈骗外,同时控告郑某明涉嫌伪证罪的原因。
公安机关撤案后,周某海父女继续进行控告。2024年5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再次立案侦查郑某灵涉嫌诈骗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一案。当年8月15日,郑某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宣判:
郑某灵获刑十二年六个月
周某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10月24日,其参与了鄞州区法院对此案进行的一审宣判。
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查明,2021年4月开始,被告人郑某灵隐瞒其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的事实,编造资金周转、认购房屋等理由,骗取小周等数名被害人大量借款,用于网络赌博、还债等,至案发造成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具体如下:
2021年4月至10月,被告人郑某灵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小周的借款、骗取小周成为其共同借款人承担债务,其中:①被告人郑某灵骗取小周自有资金为156.4万元;②骗取小周以其自有房产为抵押向宁波某公司借款本金259万元,所借款项归郑某灵使用。后因郑某灵未归还借款本息,宁波某公司向小周起诉,现已判决并执行完毕,小周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支付259万元;③被告人郑某灵骗取小周与其一起向周某某借款270万元,资金由郑某灵使用,后郑某灵归还部分款项,尚欠242.52万元。周某某向法院民事起诉,现已判决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小周共计履行144.2327万元,与周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周某某放弃对小周剩余部分债务的清偿责任;④被告人郑某灵骗取小周与其及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陈某某借款450万元,资金由郑某灵使用,后郑某灵归还部分款项,尚欠241.33万元。陈某某已向本院民事起诉,现已判决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小周共计履行40.3944万元,与陈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陈某某放弃对小周剩余部分债务的清偿责任。被告人郑某灵将上述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还债。
此外,鄞州区法院还查明了多起郑某灵诈骗他人的事实。
鄞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灵虽系主动归案,但第一次供述并未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即包括虚构认购房屋等理由骗取小周借款、伪造公司公章骗取陶某借款、隐瞒借款时真实资金状况等。其在之后的供述中,供认了和本案被害人之间资金往来的事实但否认主观占有目的。故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郑某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郑某灵退赔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害人一方:
应对当年郑某灵被立案后又撤案一事追责
对于一审判决,被害人小周的父亲周某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对鄞州区法院就郑某灵诈骗案作出的有罪判决基本认可,体现了司法对严重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
但同时,周某海表示,希望判决第二项能够真正执行,不落空。周某海说:“对于被害人一方来说,除了郑某灵被判刑,另一个核心诉求就是挽回被害人的巨额经济损失。我们有证据证明,郑某灵及其关联人员有转移、隐匿资产的行为,郑某明收到700万元是诈骗款项。我们向司法机关前后提交了数份相关材料,但判决中的‘责令退赔’可能面临执行难的现实困境。”
周某海同时称,郑某灵在庭审时称还诈骗了另一被害人的钱款,但判决中并未就这一事实进行审理和认定,“我们将继续要求对此立案侦查,全面追究其所有罪责。”
此外,周某海希望能够对当年郑某灵被立案后又撤案一事进行追责:“本案在2021年已经立案,郑某灵在案件中明确了其诈骗的事实;公安机关在2022年因郑某明‘不用还了’的涉嫌诱导的证言撤案,致使案件被搁置。在本次定罪的证据中,引用了2021年侦查的证据,我们希望能够追究当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中,周某海曾提到举报郑某明涉嫌伪证罪,对于此案,鄞州分局于2024年12月30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郑某明涉嫌伪证罪没有犯罪事实。就此,周某海向鄞州分局申请刑事复议,鄞州分局于2025年2月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郑某灵第二次被立案逮捕后,郑某明于2024年12月曾向公安机关称,其和郑某灵之间一直有还款协议。侄子第一次被立案后,自己决定不让他还钱。之所以后来又起诉要求偿还,是因3000多万的资金是从公司转账出去的,成了公司一笔坏账,希望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把坏账平掉。
周某海此次接受采访时表示:“郑某明先是对公安机关称不用还钱,导致案件被撤郑某灵被放,郑某灵被放后郑某明又起诉郑某灵还钱。我们认为一方面郑某明涉嫌伪证罪,虽然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但我们将继续举报。此外,郑某明起诉郑某灵还钱,我们认为涉嫌虚假诉讼,我们也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
针对此案,红星新闻记者曾多次联系郑某灵父母提出采访需求,均未获得回应。郑某明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其是否构成伪证罪,司法机关会作出认定,至于为何“作证不用还钱”后又起诉郑某灵要求还钱,其表示只是为“平账”,不是真的要钱。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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