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例曝光
为持续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增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公众安全意识,强化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及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某煤矿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行政处罚案
2025年8月26日,市工信局对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二部猴车巷装设的架空乘人装置车厢上行时有两处与巷道底板摩擦,四部人车巷下段10米架空乘人装置吊椅与地板间距不足100mm。该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架空乘人装置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距离及吊椅距底板高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安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该煤矿在2025年2月及3月的检查中,已多次在同一区域(21区东辅助运料斜巷)、相同设备(架空乘人装置)上因相同的安全问题(安全距离不足)受到行政处罚,属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被查,情节严重。
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并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因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该煤矿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二、某LNG加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5年5月22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LNG加气站涉嫌无证充装,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对该LNG加气站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其正在从事气瓶(车辆气瓶)充装(销售)液化天然气(LNG),现场提供不出气瓶充装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之规定。
处理措施: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充装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约定安全管理责任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3日,湖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河南省安委会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组第十二组检查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与三门峡某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气体供销合同、与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风电塔筒运输合同、与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中,均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违反《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措施:湖滨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该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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