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房超
“好心让熟人搭便车,出事却要赔7万”,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再次将“好意同乘”的责任划分问题推向公众视野,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参照。
案件回顾:司机王某无偿搭载两名同事从十堰前往武汉,途中因向右打方向过急撞上高速护栏,导致包括自己在内的三人受伤,其中乘客张某伤情严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警方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索赔10万余元遭拒,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好意同乘”能否免责。王某认为自己是无偿帮助,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张某未系安全带是受伤主因;张某则主张全责方应全额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司机王某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所以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系无偿搭乘,依法减轻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60%赔偿责任7万余元,原被告均接受判决。
“好意同乘”是社会互助的温情体现,法院最终酌定司机承担60%责任,正是对“无偿帮助”的考量,为善意留足了空间。但机动车驾驶的“高度危险性”决定了,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不会因“免费”而消失,谨慎驾驶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同乘者生命安全的底线承诺。此案中,司机因操作不当负全责,即便无主观故意,未尽到基本谨慎义务仍需担责,这并非“惩罚善意”,而是明确,善意不能替代责任,情谊行为也需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这起判决提醒驾驶人,搭载他人时更需谨慎驾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也告知乘客,乘坐顺风车时应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如系好安全带)。唯有双方共筑安全防线,才能让“好意同乘”既保留温度,又不失底线,真正成为社会互助的良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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