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如何理解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包括被执行人“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就履行和解协议发生的争议提起诉讼
阅读提示:
根据《执行和解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应如何理解本条中“不履行”?是否只有在被执行人完全不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人才有权提起诉讼?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执行监督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包括被执行人“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就履行和解协议发生的争议提起诉讼。
案件简介:
1.2003年8月,某案件执行过程中,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某商贸公司达成和解,签订《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每月偿还不少于1000元。
2.2012年至2016年,案涉债权经多次转让,最终由朱某霞取得。朱某霞后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3.2019年2月22日,朱某霞以某商贸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济南中院,要求确认《协议书》自动失效(下称715号案)。济南中院认为,《协议书》有效,某商贸公司始终积极履行义务,一审判决驳回朱某霞请求,该判决结果经山东高院二审维持。
4.2020年期间,原债务人某商贸公司经吸收合并,案涉债务由某贸易公司承继(后在下述案件二审期间,某贸易公司又更名为某物流公司)。
5.朱某霞再次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协议书》约定内容变更为一次性支付。主张:债务人现已具备一次性还款能力,如仍按原分期方式,将致使债务履行期超过600年,不符合诚信原则,本案实质构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6.济南中院认为,债务人签订案涉协议后始终依约给付,且本案与715号案构成重复诉讼,一审裁定驳回朱某霞起诉。朱某霞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山东高院。
7.山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朱某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之一是:朱某霞的诉权应限定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而本案中对方始终在依约履行。朱某霞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8.2023年9月27日,最高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不适当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也有权起诉,再审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裁定,指令济南中院审理本案。
争议焦点:
因被执行人未适当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起诉?
裁判要点:
一、被执行人未全面适当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起诉。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应当全面适当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适当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就双方履行和解协议发生的争议提起诉讼,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关于前述法律规定仅将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限定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情形的意见,理据并不充分。朱某霞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执行人变更之前履行协议的方式,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发生的争议,原审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审理。
二、朱某霞有权诉请变更清偿方式,其主张应否支持,需经实体审理确定。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书》所载内容表明,原债权人某某银行出于顾及某商贸公司其时实际情况和负担能力,约定整体还款方案确定前,某商贸公司按每月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偿还债务。《协议书》第四条又专门约定,某商贸公司提出处理资产偿还债务整体方案的,某某银行同意协商并视具体方案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最大限度减免。可见,《协议书》关于每月不少于1000元的清偿方案系根据某商贸公司当时实际情况所作特殊约定,该条款并无排除后续视情协商达成整体清偿协议的意思,故非双方协商确定的最终清偿方案。如某商贸公司处理资产提升清偿能力,双方应当依约协商确定整体的还款方案。具体而言,某商贸公司获得拆迁补偿款具备相应清偿能力后,应当依约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确定新的债务偿还方案。其未依约与申请执行人重新商定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朱某霞在此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变更清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朱某霞请求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的主张应否支持,则应根据本案实体审理情况依法予以裁判。
三、本案与715号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法院认为,另外,715号案判决认定朱某霞请求确认《协议书》自2016年5月20日起自动失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朱某霞主张变更协议履行方式的诉讼请求,与715号案争议内容及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亦不否定715号案认定合同仍然有效的裁判结果,不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应对朱某霞的请求予以审理,再审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裁定,指令济南中院审理本案。
案例来源:
《朱某霞、某物流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168号]
实战指南:
一、根据《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恢复执行与另行起诉的程序选择权。针对该条理解适用,首先需要明确“不履行”的认定方式,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形同本案执行法院、复议法院,认为:前述法律规定是将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限定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通俗来说,就是被执行人明确消极“完全不履行”。这一观点排斥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各类履行形态,也即只要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部分履行的行为,则不能视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相应无权依本条另行起诉。
第二种观点经本案最高法院确认,认为:对前述规定不应作狭义理解,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就履行和解协议发生的争议提起诉讼。实践中,有法院认为:《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中的“不履行”应结合《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理解,因此,包括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情形。
二、理论层面,无论从体系解释还是目的解释出发,第二种观点都相对更受认可。实践层面,采纳这一处理规则,也能有效避免被执行人通过恶意不适当履行,来规避第九条适用的情况。据此,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不适当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此类诉讼。同时,我们提示申请执行人留意:法院应予受理并不等同于必然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需把握权利行使限度。若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后,发现被执行人仅有轻微履行瑕疵,不至于影响执行和解根本目的实现的,也未必定然支持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1.《执行和解若干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1.《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中的“不履行”应结合《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理解,包括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情形。
案例1:《某建设公司、某森公司执行复议执行复议裁定书》[案号:陕西高院(2021)陕执复111号]
陕西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执行人某森公司是否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应否恢复案件的执行。《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履行”应结合《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理解,包括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情形,此时,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若出现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但客观上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的,只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另行诉讼解决,而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范畴。
案例2:《某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某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案号:内蒙古高院(2024)内执复121号]
内蒙古高院认为,在审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中,执行法院应严格依据《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并结合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及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规定审查处理。即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若出现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但客观上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的,只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另行诉讼解决,而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范畴。本案中,某分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主要为其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内容。锡盟中院认为某分公司没有通水、暖的辩解理由不能成为对抗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定事由,其属于履行和解协议不完全。但该不完全履行行为是否会导致签订和解协议的目的落实,是否会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综合予以判断,并根据不同的判断结果,作出准许恢复执行或不予恢复执行的裁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救济途径,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救济。
3.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致使和解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表明其行使单方解除权。
案例3:《张某、王某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山西高院(2024)晋民申3787号]
山西高院认为,张某与麻某达成《和解协议》后,张某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行为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形下麻某享有单方解除权,而麻某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未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表明其行使合同解除权。在麻某与王某重新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原《和解协议》实际上已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张某主张以王某拉走的化肥抵顶追偿款,对此本院认为,不同种类标的物的抵销需双方协商一致,在张某与王某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抵销,原审判决未采纳其意见并无不当,双方之间关于化肥款项的纠纷应另案处理。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