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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管理,提升停车场服务质量,依据《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都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实际,制定《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停车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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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范围
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纳入备案范围。
仅对业主、租户、访客等与业主相关的特定对象提供停放服务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商住一体建筑的住宅用独立停车场,不纳入备案范围。
重大节假日、重大赛事和活动等期间,景区、活动场所等周边停车场所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利用闲置土地临时设置停车泊位的,不纳入备案范围。
(二)备案材料
1.公共停车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场地合法使用材料:自有产权停车场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移交协议(择一);委托经营停车场的,除了前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合作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择一)。
(3)停车场总平面图,包括项目总平面图和停车场平面图。项目总平面图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盖章;停车场平面图应当标明出入口,泊位数量、编号及分布,场内通道等。
(4)独立选址建设或者建筑物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提供建设工程验收材料:并联竣工验收的,提供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通知书;非并联竣工验收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材料及消防验收材料,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泊位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5)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材料:有效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专用停车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场地合法使用材料:
自有产权停车场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择一);委托经营停车场的,除了前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合作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择一)。
属于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住一体建筑的住宅用独立停车场、商住混用停车场的,除了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现有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共同决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材料。
场地合法使用材料应当明确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泊位;涉及多个泊位产权方的,应当在相应材料中予以明确。
(3)停车场总平面图,包括项目总平面图和停车场平面图。项目总平面图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盖章;停车场平面图应当标明出入口,泊位数量、编号及分布,场内通道等。
对存在非经营性泊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平面图分别标明经营性泊位和非经营性泊位。
(4)独立选址建设或者建筑物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提供建设工程验收材料:并联竣工验收的,提供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通知书;非并联竣工验收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材料及消防验收材料,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泊位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5)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材料:有效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临时停车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场地合法使用材料:
①已供用地临时停车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择一);委托经营停车场的,除了前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合作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择一)。
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建筑后退道路范围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现有业主大会依法共同决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材料。
②政府储备用地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供储备土地管护主体与经营者签订的临时用地使用协议;
③市政用地(公园、绿地、广场等)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同意设置、改建的协议或文件;
④集体土地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设置的协议或文件;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土地合法使用书面意见、会议纪要等材料,可作为场地合法使用材料。
临时停车场的场地合法使用材料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于临时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停车场总平面图,应当标明周边毗邻道路,出入口,泊位数量、编号及分布,场内通道等。
(4)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材料:有效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备案程序
(1)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填写《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信息表》(见附件1),准备备案材料(见附件2)。
(2)经营者通过线上(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cds.sczwfw.gov.cn)或线下途径向停车场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办备案。
(3)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材料。对信息完整、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编号规则为停车场备案编号,当场或在承诺的时限内向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见附件3);对信息不完整或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补齐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需更正的信息、需补齐补正的资料。
(四)备案变更
经营者登记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停车场基本信息(停车场的名称、地址、泊位数、平面布置等)、场地合法使用材料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变更备案,调整停车场标志标识。
经营者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原备案证明向停车场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变更信息表》(见附件5)和备案事项相应变更材料(以下简称“备案变更材料”)。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变更材料,对信息准确、备案变更材料齐全的,应当场或在承诺的时限内向经营者出具变更后的备案证明;对信息不准确或备案变更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补齐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更正的信息、需补齐补正的资料。
(五)重新备案
临时停车场到期确需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内到停车场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六)停止经营
停止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停车场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机动车停车场停止经营告知书》(见附件6),并同步向社会公示,拆除停车场标志。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该停车场备案。
临时停车场经营期间因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土地开工建设等情况停止经营的,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七)备案补办
备案证明遗失的,经营者应当填写《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明补办信息表》(见附件7),向停车场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备案证明。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信息无误后重新发放备案证明;如无法核实该停车场备案相关信息,则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申办备案。
(八)备案换领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如停车场原备案机关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鼓励经营者换领备案证明。
经营者需要换领备案证明的,填写《机动车停车场备案换领表》(见附件8),持原备案证明到停车场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换领备案证明。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当场或在承诺的时限内向经营者出具新的备案证明。
(九)社会公示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备案停车场信息清单,包含名称、地址、泊位数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备案停车场新增、变更、停止经营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二、停车场信息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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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入主体
1.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其经营者、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向市级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停车管理平台”)实时准确上传动、静态信息。
2.不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其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静态信息,并接入停车管理平台,鼓励接入动态信息。
3.重大节假日、重大赛事和活动等期间,景区、活动场所等周边停车场所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利用闲置土地临时设置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在道路范围内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扩充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静态信息,并接入停车管理平台,鼓励接入动态信息。
(二)信息类型
1.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
动态信息包括实时空闲泊位数、停车数据(含车辆进场时间、出场时间、车牌号);静态信息包括停车场编号、名称、地址、类型、泊位数、收费标准等(见附件9-1)。
2.不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
静态信息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类型、泊位数、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停车场负责人及其电话(见附件9-2)。
(三)接入流程
1.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
(1)经营者向停车场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接入需求(见附件10)。
(2)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系停车管理平台运维单位确认接入对象。线下备案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步将停车场备案相关信息录入停车管理平台。
(3)停车管理平台运维单位根据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求开展停车场动、静态数据接入工作,同步采集停车场入口经纬度、收费标准等信息。
(4)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停车场动、静态数据接入工作;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
2.不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
停车场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填写《机动车停车场静态信息报送表》(见附件9-2),报停车场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编号规则赋予停车场编号,并将相关静态信息录入停车管理平台。如需接入动态信息的,按前述要求执行。
(四)停车场编号
全市机动车停车场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停车场编号规则(见附件11),对新备案停车场以及仅报送静态信息的机动车停车场赋予停车场编号,对既有备案停车场按照停车场首次备案时间重新赋予停车场编号。
停车管理平台运维单位应当依据编号规则,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赋予停车场编号。
(五)数据质量
停车管理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停车场数据维护,确保数据安全,并对数据质量进行监测,发现经营者上传信息不完整、信息有误、动态信息未按相关技术要求实时更新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停车场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整改。
经营者、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应当保障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并配合开展数据维护工作。
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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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分工
1.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2.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3.市、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业务管理范围内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工作。
(二)日常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违法违规经营、停车场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依法依规处理;不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抄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信誉评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工作,并做好结果应用。
(四)规范经营
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条例》中关于停车场备案、公示、经营服务、信息接入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设施设备技术标准及要求》(见附件12),提升停车服务水平。
四、公布施行
本细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在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查看《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附件。
主管|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余茜、尹以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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